在生活用纸领域,“清风”绝对是个响当当的大品牌。杭州富阳有一家生产纸品的家庭小厂,主推的品牌是“清凤”,而且商标和“清风”也长得超级像。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今天在线宣判了一起案件。
原告是国内某大型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有“清风”品牌系列生活用纸。被告有两个,富阳陈某,和他名下的一家纸业公司。这是由陈某夫妇及其女儿作为股东的家庭型小企业,成立于2008年,陈某既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与总经理,也兼任财务负责人、公司联络员,公司经营规模很小,它生产的纸品品牌叫“清凤”。
原告起诉称,被告富阳这家公司曾经在2012年11月28日、2015年5月8日、2017年9月22日、2019年2月28日,分别因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纸品被给予行政处罚。富阳公司的“清凤”纸品及与原告相应产品高度近似甚至相同的包装、装潢,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要求支付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金以及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被告富阳公司陈某辩称,四次行政处罚是没错,不过后面两次所涉主要品牌并非“清凤”,在2012年被工商部门查处后,仅在有客户要求时才会生产“清凤”纸巾,但生产量小,由小超市到公司批发销售。2017年底因厂房拆迁已停止生产经营,且不可能再次侵权。原告索赔金额太大了,被诉侵权产品和原告生产的相应“清风”纸巾外包装装潢应该是“近似”,也不算“高度近似”。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的“清风”商标属保护期限内,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的“清风”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且由相当部分产品的包装都已经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而被告富阳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清凤”纸品在包装装潢中在文字、字形、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构图布局等方面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存在特定的联系,形成混淆,富阳某公司的涉案行为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富阳某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今天上午法院在线做出一审判决:杭州富阳某纸业公司停止侵权,其与陈某共同赔偿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100万元,全额支持原告赔偿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