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皮包装  真空包装机  礼品包装盒  瓦楞机  光电传感  钉箱机  缠绕机  包装  废纸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将对食品药品等领域失信加大惩戒力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24277   版权与免责声明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的领域,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增加列入情形,加大惩戒力度。

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的领域,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增加列入情形,加大惩戒力度。

在不与现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冲突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监管职能,《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扩充列入主体类型、列入情形等。对于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所有监管对象和事项,原则上都尽量覆盖,形成市场监管领域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扩充适用对象

根据实际的市场监管工作,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有关主体将被《征求意见稿》纳入管理范围。考虑到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复杂多样,因此,《征求意见稿》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纳入对象从企业扩展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和在失信主体内部担任特定职务、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自然人、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同时将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名称调整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扩大列入情形

鉴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尚未修改,目前保留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以及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的情形。同时,对市场监管总局各业务条线、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列入情形进行了统一规范,提炼整合相同或者类似情形,剔除明显不符合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原则的情形。目前共规定了36种列入情形,基本覆盖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

调整管理职责分工

总体上按照谁管辖、谁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其中,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同时,考虑到药品监管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其专业领域内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完善列入移出程序

一是关于列入程序,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的主体,规定为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而对其他情形,考虑到列入情形和对象进行了扩展,相对现有列入情形复杂程度提高,应当增设核实程序。因此规定为核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是关于移出时限,为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保持一致,因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仍为满5年后移出。而其他列入情形,考虑到惩戒的实际效果、与其他部门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时间相协调等原因,规定为满3年后移出。

三是在列入情形和对象扩展后,移出时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的主体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核实后方能移出。

强化失信惩戒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必须实施严厉惩戒,才能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威慑力,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结合有关司局、国家药监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了10项惩戒措施,基本覆盖各业务条线职责。为了凸显信用惩戒效果,对于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特定惩戒措施,征求意见稿不再重复列举。

同时,为了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用,将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增加了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嵌入各业务系统,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的查询反馈机制,推进共享共用的条款。

完善信用修复

对能够主动整改并消除不良影响的主体,《征求意见稿》增设了信用修复条款,规定了严格的修复程序和标准。

一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必须届满一年才能申请信用修复,确保信用监管的严肃性。

二是失信主体必须进行整改,并消除不良影响后方可申请移出。

三是申请移出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由负责部门进行检查核实、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后,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或决定,方可修复。

四是为防止失信主体恶意利用信用修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保证信用修复工作严肃性,征求意见稿还特别规定了撤销信用修复的情形。

五是为进一步震慑惩戒违法失信行为特别严重的主体,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了三种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

 

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大家共同分享学习,如作者认为涉及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版权与免责声明:

1、中国包装网运营的信息资讯发布平台,在任何情况下,本网所发布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的建议,任何人和企业据此进行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损失,本网平台不承担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联系方式:0579-82057115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章程 | 网站制度 | 首批重点电商平台 | 评选专题单页 | 荣誉证书 | 世界包装组织成员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中国行业电子商务TOP100 | 中国商业网站100强 | 浙江电子商务10强 | 首批重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 法律顾问
包装网竞价推广 | 广告服务 | 广告中心 | 客服中心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荣获2017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