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企业裁员时,要保护相对特殊群体。”用人单位必须明确,“不得以裁员方式解除6类人员的劳动合同。”
这六类人员主要包括职业病、孕产妇和快退休职工,具体为: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
尤其是女职工,国家更是有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等;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3种情形。
第一,担任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根据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第二,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员工。根据集体合同规范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第三,保留劳动关系的服兵役人员。原劳动部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