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皮包装  真空包装机  礼品包装盒  瓦楞机  光电传感  钉箱机  缠绕机  包装  废纸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动态 » 包装大事记 » 正文

一纸箱厂未批先建还擅自投产 被环保局责令停产并罚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17   来源:延津县环保局   浏览次数:7615   版权与免责声明
核心提示:近日,延津县环保局发布一份处罚通告,针对延津县鸿翔纸箱加工厂未批先建并私自投入生产的问题,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罚款五千元。

延津县鸿翔纸箱加工厂未批先建,被环保局责令停产并罚款

      【中国包装网讯】延津县环保局于2019年4月29日对延津县鸿翔纸箱加工厂未批先建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延津县鸿翔纸箱加工厂年产10万平方米瓦楞纸项目,总投资额为40万元。地址位于延津县城关镇东关大桥路北,2019年4月28日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纸箱加工厂在未办理环评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设并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鸿翔纸箱加工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鸿翔纸箱加工厂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对你纸箱加工厂上述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生产;

      2、给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大家共同分享学习,如作者认为涉及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金华“弘仁元”诉微软商标侵权 甘肃兰星包装产业园项目在新区开工建设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版权与免责声明:

1、中国包装网运营的信息资讯发布平台,在任何情况下,本网所发布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的建议,任何人和企业据此进行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损失,本网平台不承担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联系方式:0579-82057115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章程 | 网站制度 | 首批重点电商平台 | 评选专题单页 | 荣誉证书 | 世界包装组织成员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中国行业电子商务TOP100 | 中国商业网站100强 | 浙江电子商务10强 | 首批重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 法律顾问
包装网竞价推广 | 广告服务 | 广告中心 | 客服中心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荣获2017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