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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05   来源:财政部、雁言税语,纸箱微视界   浏览次数:19399   版权与免责声明
核心提示: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行业扩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明确对原适用6个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加速折旧范围扩大到全部制造业领域。瓦小编提取了该政策的要点,供行业人士参考。

要点一、注意适用行业

2019年以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该政策自201911日起生效。

制造业适用行业以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制造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要点二、注意加速折旧适用情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提到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为: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是不得低于规定年限60%的年限平均法;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要点三、注意区分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速折旧

目前,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形成的格局是:在20182020年期间,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设备、器具,不论用途皆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全部制造业领域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以及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以内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于2014年到2019年下发几次文件,出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按规定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主要包括:全部制造业领域;全部制造业领域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以及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新购进单位价值超500万(2018年至2020年)的设备、器具。

注意各段政策重叠部分,选择最优政策适用。

要点四、加速新政可追溯时间

在公告发布之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制造业,可在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者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要点五、重温几个相关加速折旧文件

关注几个有关加速折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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