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装网讯】环评领域的改革,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对外公布《关于推行区域环评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以下改革内容:
(一)环评豁免制。对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除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备案制。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网上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方式备案。
(三)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报告表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即由建设单位依据所在区域“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和相关规定作出书面承诺,在审批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环评审批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这类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以及区域环评改革负面清单外且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的报告表项目。生态影响类项目须将生态损害赔偿列入承诺内容。
(四)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等要求,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可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五)简化前置条件。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取消前置要求。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泉域重点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不再要求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排入纳污管网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若未落实则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六)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削减方案;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
(七)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建立环评、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有效管理机制,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的要求,自行组织生态环境保护验收,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释疑解惑
问:为何要推进区域环评改革?
答: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控体系,提高环评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我省转型发展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问:在哪些区域适用?
答:在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先行开展区域环评改革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经政府批准的城市发展新区、大面积建设区域等具备开展区域环评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环评改革。
问:哪些项目不享受告知承诺和简化环评内容等相关改革措施?
答:对产能严重过剩、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和环境敏感的项目,列入区域环评改革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不享受告知承诺和简化环评内容等相关改革措施,依法实行环评审批。这类项目主要包括环评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的项目,核与辐射类项目,焦化、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电石、火电、制浆造纸、建筑陶瓷、日用陶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有化学反应的化工、医药等项目,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改革区域可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污染减排目标、区域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要求等,细化完善本区域环评改革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外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要依法完善环评手续。
问:是否意味着环评放马南山?
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我省强化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设项目环评要求,由企业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申领。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各改革区域需制定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将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模式。依法对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