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装网讯】6月7日,湖南省龙山县公安局对兴隆造纸厂法人王某,生产负责人莫某拒不执行环保行政停排决定一案,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悉,在4月18日,龙山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兴隆造纸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生产负责人正在进行设备调试,准备恢复生产。经查实,该厂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便于次日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5月17日,环保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厂正在投入生产,并未停止违法排污行为,通过现场勘察、调查询问等方式了解到从5月13日到5月17日,该厂负责人无视《龙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未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兴隆造纸厂拒不执行停止排污决定一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这是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龙山县环境保护局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第一起环境违法案件。自今年初以来,龙山县扎实开展环保打非治违“春日百日行动”,坚持对非法违法行为“零容忍”,环保执法力度和成效取得历史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