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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企诉微软案又有新进展 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02   来源: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32636   版权与免责声明
核心提示:自从2017年12月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及销售代理商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以来,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一直在激烈进行着,这家中国民企在这四个多月里也一直在努力抗争着,势必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家是中国民企,一家却是美国跨国科技公司,这场惊心动魄的商标维权之争一直以来都被业界称为“蚂蚁与大象”之争。自从201712月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及销售代理商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以来,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一直在激烈进行着,这家中国民企在这四个多月里也一直在努力抗争着,势必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今,这起案件终于有了新的进展,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定,驳回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软(中国)”)对本案提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 , 2018年64日下午230开庭审理。


案件回顾:

中国民企起诉微软(中国)商标侵权

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仁元”),旗下拥有中国包装网、中华收藏网、包装e城、EPS电商、中国包装人才网等多个行业网站。该公司的商标由Hcedg5个字母作为设计元素,其商标看上去是一个带有独特设计感的“e”,该商标于20143月由国家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20151028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之后,弘仁元公司对此商标进行了推广使用,包括广告、折页、网站宣传。

2015430日,微软在旧金山举行的Build2015开发者大会上宣布,其新一代操作系统——Windows10的浏览器被正式命名为“MicrosoftEdge”,其操作系统的图标是一个带有独特设计风格的“e”。


经过对两个商标的比对,弘仁元公司认为微软的这个新浏览器涉嫌商标侵权。弘仁元公司董事长、中国包装网、中华收藏网创始人龚经强认为,微软这个新浏览器使用的图标与自己公司的商标图案相近似,且使用在与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42类相同的服务类别上,会导致互联网与软件等行业内的普通消费者混淆,这会损害弘仁元公司的利益。于是,弘仁元公司向法院提请诉讼。

20171222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立案。


事件进展:

微软(中国)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被驳回


此案立案后,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微软(中国)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微软(中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弘仁元公司主张的是edge浏览器标识构成对其侵权,而被告盖力公司销售平板电脑并不能视为其销售了带有这个标识的edge浏览器,故被告盖力公司与本案所涉及的侵权行为没有关联。被告微软公司应是本案唯一被告,故本案应移送至被告微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弘仁元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可见,被告盖力公司销售了带有Widows 10 操作系统的电脑,与原告弘仁元公司主张的涉嫌侵权行为有关联。而被告盖力公司住所地在西湖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原告选择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被告微软(中国)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杭州市级人民法院驳回微软上诉,终审维持原裁定

由于微软(中国)不服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变向杭州市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上诉称,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所涉的侵权行为并无关联,明显属于不适格被告。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购买电脑的行为,将该电脑销售商店铺所在地作为案件管辖地,显然是以虚构被告的方式随意创设案件管辖链接点,破坏了管辖秩序,请求撤销原裁定,并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

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的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鉴于本案被告之一的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且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其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由此,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为终审裁定。

得到这个维持原裁定,跟弘仁元一路走来都坚持不懈的抗争是分不开的,在维权环境如此艰难的条件下,弘仁元却能不忘初心,抗争到底,以“蚂蚁vs大象”的精神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正如浙江弘仁元公司董事长、中国包装网、中华收藏网总裁龚经强所说:“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 商标可以使企业迅速的被社会了解,促进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借微软商标侵权事件促进和引导更多的中国企业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民族的尊严不管道路多么曲折,浙江弘仁元走出这一步,会发生什么,都是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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