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装网讯】昨日,记者从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获悉,本报持续关注的“金华民企起诉微软商标侵权”案又有新进展。1月29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微软(中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17年12月22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仁元”)起诉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纠纷。今年1月9日,微软(中国)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要求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微软(中国)认为,弘仁元主张的是“”标识的edge浏览器构成侵权,而被告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平板电脑并不能视为其销售了带有“”标识的edge浏览器,故被告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所涉及的侵权行为没有关联。微软(中国)应是本案唯一被告。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微软(中国)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此,西湖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弘仁元提供的公正材料显示,2015年4月30日,微软公司宣布其最新操作系统——Windows 10内置代号为“Project Spartan”的新浏览器被正式命名为“Microsoft Edge”,其内置于Windows 10版本中并且为Windows 10独占,右上方显示有“Microsoft Edge图册”字样及图形“”标记。另外,弘仁元提交的公证书记载,2017年11月8日,弘仁元工作人员与两名公证人员来到坐落于杭州市文三路286号的颐高数码商场,在一家标有“Microsoft授权经销商│盖力”的店铺内购买了Microsoft Surface Pro 4平板电脑1台和配件,并对所购电脑拍照4张后进行封存留存于公证处。其中一张照片显示“查看有关计算机基本信息Windows 10”字样。从上述弘仁元提供的初步证据可见,被告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了带有Windows 10操作系统的电脑,与弘仁元主张的涉嫌侵权行为有关联。而被告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西湖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弘仁元选择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被告微软(中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微软(中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弘仁元代理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信息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互联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洪友红表示,按照程序,如果不服这次裁定,被告方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的最新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并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