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中国)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被驳回
此案立案后,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微软(中国)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微软(中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弘仁元公司主张的是edge浏览器标识构成对其侵权,而被告盖力公司销售平板电脑并不能视为其销售了带有这个标识的edge浏览器,故被告盖力公司与本案所涉及的侵权行为没有关联。被告微软公司应是本案唯一被告,故本案应移送至被告微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弘仁元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可见,被告盖力公司销售了带有Widows 10操作系统的电脑,与原告弘仁元公司主张的涉嫌侵权行为有关联。而被告盖力公司住所地在西湖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原告选择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被告微软(中国)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对于此次法院驳回微软(中国)管辖权异议申请,弘仁元公司的代理律师洪友红也表示,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以及经营所在地均在杭州市西湖区范围,原告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