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装网讯】一年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作出(2017)京73民终203号终审判决,认定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以下简称“未来星”)在包装、装潢上模仿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以下简称“QQ星”),存在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未来星”“QQ星”分别是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旗下的儿童牛奶品牌。
由于事涉乳业两家领军企业,蒙牛侵权事件一度被媒体、业内广泛热议。
不过,这一场知识产权大战并未随着(2017)京73民终203号终审判决就此打住。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的一份“(2017)京73行初2169号”行政判决书显示,蒙牛“未来星”的瓶子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201530178323.5)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原因则是其与伊利“QQ星”在先申请的瓶子外观设计专利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规定。
“虽然我们对判决结果深感遗憾,但是我们会对其充分尊重,履行判决。”对此,蒙牛危剑侠在回复法治周末记者的邮件中表示。
蒙牛“不服”:“杠上”复审委员会
2017年2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民终203号终审判决,认定蒙牛“未来星”在包装、装潢上模仿伊利“QQ星”,主观上具有攀附商誉的恶意,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败诉之后,2017年4月蒙牛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承认“未来星”与伊利公司的产品存在混淆。
在声明中,蒙牛同时表示,为显著区分两者并消除影响,其将启用升级换代的新包装,不再使用原包装。法治周末记者登录京东、天猫等线上购物平台检索“未来星”发现,蒙牛确实已更换了与“QQ星“系列产品大不相同的包装。
然而,在法律层面,蒙牛却采取了截然相反的动作。
(2017)京73民终203号判决书显示,在这场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法庭审理中,蒙牛曾在举证“并非恶意攀附“时,提供过一份专利号显示为“201530178323.5”的外观设计专利说明书,以证明其拥有销售“未来星”系列产品瓶型的外观设计专利。
不过,鲜为人知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资料显示,就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民终203号判决的3天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实已作出了对“201530178323.5”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第315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31533号审查决定”)。
而就是这份31533号审查决定,却为“未来星”“QQ星”后来的瓶子外观设计专利大战埋下了伏笔。
31533号审查决定显示,蒙牛申请的“201530178323.5”外观设计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
然而,就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该决定不久,蒙牛就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在诉讼请求中,蒙牛表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31533号审查决定,认为该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法律适用错误。蒙牛希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撤销31533号审查决定,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决定。
一审败诉:瓶子专利被认定与伊利专利不具有明显区别
应用于蒙牛“未来星”产品的“201130023192.5”号外观设计专利为什么会被宣告全部无效?
“(2017)京73行初2169号”行政判决书显示,“201530178323.5”号外观设计专利是蒙牛在2015年6月3日申请,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25日。
不过,在该专利申请的4年前,伊利早就申请了“201130023192.5”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7月20日。
“201530178323.5”号外观设计专利涉及的产品是“瓶子(3)”,而伊利申请的“201130023192.5”号外观设计专利公开的也是一种“瓶(3)”的外观设计。两份专利在产品用途上完全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2016年8月26日,伊利针对蒙牛“201530178323.5”号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则是“201530178323.5”号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内容显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应用于蒙牛201530178323.5号外观设计专利瓶子专利与伊利在先申请的“201130023192.5”号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三段式的动物拟人造型上并没有明显的区别,两者在过渡线上的变化尚不足以使得二者产生显著的视觉差异。
也因此,2017年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201530178323.5”号外观设计专利宣告全部无效的决定。至此,也发生了蒙牛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一幕。
不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也并未能如蒙牛所愿。
2017年9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17)京73行初216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蒙牛的诉讼请求,支持了31533号审查决定的结论。
对此,蒙牛危剑侠表示,“公司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也尊重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本案中包装装潢发生争议的产品为我公司‘未来星’品牌旗下众多产品中的某个单品。我公司对争议单品的包装装潢拥有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在内的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包装上蒙牛的‘未来星’品牌在显要位置被突出显示,与其他厂家的品牌区隔显著,并且包装上明确标注了蒙牛商标、标注生产厂家为蒙牛,我们认为消费者不可能把蒙牛的该‘未来星’单品误认为其他厂家的产品,不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该单品本身就是一款知名商品,研发推广投入巨大,我们自己也不希望该单品被误认为是其他厂家的产品”。
知识产权的较量
谈及此案的影响,业内人士表示,伊利蒙牛围绕“未来星”“QQ星”的相关诉讼折射出了伊利蒙牛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较量。
那么,在知识产权领域,伊利蒙牛各自的表现又是如何?或许,我们可以从两家企业在商标、专利等方面的申请注册情况窥见一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网查询显示,截至1月14日的更新信息,蒙牛申请的商标为4058件,而伊利申请的商标为5246件。
与此同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旗下的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则查询了解到,如果检索“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查询到的专利条数为“1937条”;而如果检索“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查询到的专利条数则为“2809条”。
此外,蒙牛近年来陷入的知识产权诉讼不少。
据不完全统计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梳理结果显示,自2014年9月以来,与蒙牛相关的知识产权诉讼高达59起。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59起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多的是蒙牛作为原告发起,而被起诉的对象则多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这其中,蒙牛与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之间的诉讼不少于55起。在这些诉讼中,牵扯到的纠纷多是蒙牛不服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商标注册异议裁定、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决定等。
例如,在显示为“(2015)京知行初第3844号判决书中,蒙牛不服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33618号关于第6428708号“妙妙”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不过,梳理结果同时显示,在这些诉讼中,蒙牛多是败诉一方。在纳入统计的59起知识产权诉讼中,蒙牛败诉达4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