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装网讯】2017年10月23日,环保部公布“关于公开征求《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时隔不到两月,正式的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出台。
相比于原先的征求意见稿,本次规定对进口废纸的企业的要求作出了部分调整。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原先生产能力30万吨/年的门槛降为5万吨/年。
(10月发布的意见稿,规定申请进口废纸的企业年产能不小于30万吨)
1、进口废纸政策大调整,产量门槛由30万吨降为5万吨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进口废纸管理,不断出台相关管理文件,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而国内废纸行业在这政策趋紧的情况下,价格起伏波动,并迅速影响下游造纸、包装产业。
重压之下,2017年10月23日,环保部终于公布了“关于公开征求《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最大的变化在于“申请废纸许可的企业类型”:
申请进口废纸许可的加工利用企业应为以废纸为原料的生产企业;
企业生产能力应不小于30万吨/年;
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制浆、造纸等生产加工设备。
其中,“企业生产能力应不小于30万吨/年”规定对企业的生产能力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意味着产能在30万吨/年以下的中小型企业将告别进口废纸。
当时意见稿发布的时间是10月23日,相关意见要求在11月6日之前反馈。想必在这短短的十余天时间里,环保部门收到了不少反馈意见。因此,近日《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正式出台,产量门槛由30万吨降为5万吨。
2、《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全文
一、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实行许可管理。本规定适用于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纸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进口废纸的企业除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1、生产能力应不小于5万吨/年,并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制浆、造纸等生产加工设备;
2、符合《造纸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废纸企业或相关生产线未被列入《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3、依法依规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符合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
4、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应符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有关要求;
5、按照《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监测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
6、近两年内没有因将进口废纸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7、近一年内没有因以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进口废纸分选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包括将上述残余废物中的废塑料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直接出售,以及交由个人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进行利用或处置;
未将脱墨工艺产生的脱墨渣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8、具有加工利用废纸的加工利用场所、设备、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以及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合格。
三、其他规定
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变更、遗失处理等程序,应当执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此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本规定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废纸的企业,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实表(见附1),以及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表》(见附2)。核实表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企业有新、改、扩建项目的,核实表应当重新核实并提交。
再次申请进口废纸的企业,应当提交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表》。核实表过期的,应当重新核实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