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装网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89号令,宣布《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
《规定》明确规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前应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对比目前现行有效的广告监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笔者认为,对上述三类传统广告发布渠道经营主体从事广告活动监管,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具体监管对象及监管要求
1、监管对象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规定》第二条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删除与《规定》实施同日废止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规定的其他监管对象,即:“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2、广告发布登记办理程序
《规定》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在开展广告发布业务前,到县级工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相应的广告发布活动。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除了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外,广告发布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并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
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广告发布登记的有效期限,与上述提交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一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工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3、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的法律责任
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明确从事广告活动经营主体资质要求
1、统一取消《广告经营许可证》
于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新《广告法》删除了原《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从事广告经营应办理广告经营登记”内容。具体到本次《规定》,亦明确国家工商总局于2004年11月颁布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对广告经营实施“行政许可制”)于2016年12月1日同时废止。显而易见,广告经营主体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之前,已无需再事先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但应注意,在申请登记的业务经营范围中须含有“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业务”。
2、负有广告发布登记义务的三类广告经营主体
虽然取消了广告经营行政许可,但因“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这三类主体因属大众传播媒介且影响力大,立法意见仍为应对其发布广告行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强化责任。目前,《规定》提及的广告发布登记法定义务与责任并不适用于网络媒体平台运营主体。
结语: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出台后,工商总局对于广告发布的管理思路逐步清晰,总体上来看,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为广告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更多便利,有利于传统广告媒体与互联网广告一并共享广告业发展的新成果。但简化行政审批并不意味着无法可依,并不意味着可以擅自从事违法广告活动,无论是传统媒体、户外媒体还是互联网渠道,工商部门对所有媒体的广告发布活动均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规范和管理。期待在完整体系的规范和监督下,广告行业能够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