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装网讯】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官网上公布了一条消息,包装行业的巨头利乐因“利乐”“利乐砖”等商标被侵犯将同行业的山东碧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碧海)诉至法院,目前已经立案。
记者从海淀法院证实了该消息。
利乐是全球最大的液态食品包装系统供应商之一,总部设在瑞士,全球有11个大区,其中大中华区总部设在上海,在中国主要从事液态食品无菌包装材料、灌装机销售、零配件供应及技术服务等经营业务。
1979年进入中国市场的利乐,因为常温奶的崛起迎来中国市场最好的发展机会,消费者所熟悉的牛奶软包装因为利乐占到了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而被称之为“利乐包”。
此次,正是大家熟知的“利乐包”让山东碧海惹上了官司。
利乐拉伐控股信贷有限公司及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共同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山东碧海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碧海、山东碧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和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利乐包”通用化之争
利乐拉伐控股信贷有限公司曾先后申请注册了“利乐”“利乐砖”等商标,这在行业中众所周知。而此次被诉侵权的山东碧海其实也是行业中的老品牌了。
工商信息显示,山东碧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注册于2008年,经营范围主要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复合膜袋: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内层材质,聚乙烯)生产。灌装设备、饮料设备、水处理设备、净化杀菌设备销售及租赁;零售:包装材料;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根据其官方网站介绍,公司始建于1985年,现已累计销售无菌纸盒罐装机600余台、纸铝塑复合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纸170多亿个。其产品出口至印度、韩国、埃及、俄罗斯等30个国家。
而利乐方面发现,山东碧海最晚在2010年开始使用利乐商标,山东碧海曾在机械专家网、神州商贸网等网站发布的信息中以及与碧海公司相关的报道中使用“利乐”“利乐砖”等商标对其产品进行宣传,称其“供应利乐砖型饮料灌装机优质包装材料”,“主营:利乐砖、利乐包……”
利乐表示,碧海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利乐拉伐公司的注册商标“利乐”及“利乐砖”完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山东碧海的一位林姓负责人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我们并没有宣传自己的是利乐产品,只不过"利乐包"已经成为了一种行业通用语。比如我们像你介绍我们是生产纸铝塑复合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纸的,你可能理解不了。然而,我说我们是生产"利乐包"的,你一下就知道了。”
通用商标,类似通用名称,不同的是后者一般用于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如“电脑”),而前者则多指由驰名商标转化而成的通用名称。通用商标不再具有显著性和代表性,不能代表某一个品牌的商品,不能继续用作商标。
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标法律事务部主任熊超向记者表示:“以利乐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为人所知的熟悉度,并不排除山东碧海的使用行为被认定为使用通用商标,不过,具体还是要看能否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
判断商标是否能够通用化,首先要看这个商标名称本身含义是否是对这类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叙述。第二,要看商标权人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将该商标作为了商品名称使用,客观上是否淡化了该名称作为一个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第三,就是同行和消费者是否已经普遍将该商标名称作为一种商品通用名称加以使用。
实际上,由于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而面临商标通用化的危险并不少见,2012年,Elliott和Gillespie在亚利桑那州的一起联邦诉讼中联手,请求法院撤销“谷歌”这个商标。起因是David Elliott和Chris Gillespie获得了数百个带有“google”一词的域名。而谷歌反对这些域名的注册,称其抢注域名,是对谷歌商标的侵犯。
近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刚刚宣判,维持了下级法院对“谷歌”商标诉讼案的判决,判定尽管谷歌英文名“google”成为互联网搜索的同义词,但谷歌仍普遍被认为是一个应予以保护的品牌名称。
欲“沾光”反被诉不正当竞争
而为山东碧海惹上官司的还有一句标志性的宣传语,“世界看利乐中国看碧海”。
利乐方面表示,山东碧海在展会中使用“世界看利乐 中国看碧海”的标语,并在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公司运营的网站上发布使用了利乐商标及“世界看利乐 中国看碧海”的标语。
此外,利乐曾分别于2010年1月29日和2015年9月28日委托律师事务所致函碧海公司及其总经理,要求其停止使用这一标语以及相关商标。
“这是我们的一个口号,而不是广告。正因为利乐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我们是在向利乐品牌看齐。就好比"赶超英美"的口号一样。”林经理向记者表示。
不过,这样的口号在利乐看来直接将二者的商誉联系起来,“利乐的商标是利乐公司向客户提供卓越产品与优质服务的象征,更凝结着"利乐,保护好品质"的品牌承诺,我们将坚决通过合法渠道捍卫商标所有权免受侵犯”。
利乐提出,由于碧海公司与两原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其未经两原告同意,擅自发布“世界看利乐 中国看碧海”的广告,导致相关公众认为“碧海”与“利乐”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相当,进而使得碧海公司不正当地获得市场竞争机会,损害了两原告的公平竞争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按照目前公开的有限信息来看,山东碧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相对更大,作为同业竞争者,将自己同行业内知名的品牌类比,可能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部门主任王俊林对法治周末记者说道。
侵权认定不受主观故意影响
由于刚刚收到起诉书不久,林经理向记者表示,对于被诉的很多内容仍需要查证。“我们并没有侵权的故意,很多网站在未经我们允许的情况下就擅自将我们企业的信息添加上去,而我们自己的网站并没有直接使用“利乐”商标,对于利乐提出的侵权行为,是否确实是我们公司授权的,我们还在核实之中。”
熊超认为:“民法中的侵权认定并不受是否有主观故意的影响,只要构成侵权事实即可认定。而对于这些网站所公布的信息同山东碧海是否有关,还是要看双方的举证,其中利乐附有主要举证责任,山东碧海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也提示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需要提升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记者就100万元赔偿的具体计算方式向利乐上海总部求证,利乐并未作出具体解释,并表示该案件仍在处理过程之中,利乐会协助配合法院的相关工作,暂时不便作出任何评论。
对于这一诉讼,山东碧海方面表示,不排除考虑庭外和解的方式。
海淀法院向记者表示,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并未透露更多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