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强调的是,《解释》还强调,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也属于“生产”范畴。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对生产行为的重新界定,符合执法办案的实际需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中国包装网讯】《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生产”的含义。《解释》规定,具有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或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
值得强调的是,《解释》还强调,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也属于“生产”范畴。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对生产行为的重新界定,符合执法办案的实际需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值得强调的是,《解释》还强调,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也属于“生产”范畴。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对生产行为的重新界定,符合执法办案的实际需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