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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令扩至饭店百货店 超市预包卷袋标准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7-28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2659   版权与免责声明

  备受市民关注的“限塑令”又有了最新情况。前天,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公布了相关补充意见,“限塑令”适用范围从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扩容到餐饮店、药店等零售场所。11日,记者就此事探访了相关部门和经营场所。

  服装店书店也要“限塑”

  “原先的商品零售场所界定不明确,范围较小,我们曾经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过建议,这次终于扩大了适用范围。”11日,市工商局市场处处长严碧龙介绍,《补充意见》指出,“限塑令”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这样一来,就从超市、商场、农贸市场等扩大到了餐饮店、药店、服装店、书店等经营场所。”

  11日下午,记者走访了市南区的一些餐饮店、书店、药店发现,除了个别餐饮店还免费提供塑料袋子外,其余的服装店、书店、药店已经实行了“限塑令”,市南区新华书店的工作人员介绍,他们从6月1日就开始提供收费塑料袋子,价格是1角、2角、3角。但是,记者发现路边的一些水果摊位等使用的大多是一些超薄塑料袋子。

  连卷袋要符合标准

  《补充意见》还指出,“限塑令”所称的“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除食品外,其他商品进入零售渠道前,由商品生产者提供、随附于单件(组)商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塑料包装袋可视为预包装袋。

  市经贸委服务与贸易处的牛德军介绍,根据补充意见,今后无论是盛装水果、蔬菜、生肉还是熟食等食品的连卷袋子,除了不得具备提携功能外,都必须按照食品塑料袋的要求提供给消费者,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塑料袋上除了企业信息等外,还必须注明“食品用”、“QS”等标识,使消费者做到明白消费。

  11日下午,记者走访了市南区的一些商场发现,商场使用的连卷袋子都没有带有标识,工作人员介绍,6月1日实行“限塑令”以来,塑料袋子的使用量已经下降了80%以上,但是连卷袋子的使用量却上升了70%以上,有一些顾客随意撕下连卷袋子来包装商品。“这些袋子都是环保袋子,厚度都已经达标了,我们后期将要求厂家,在连卷袋子上印上有关标识。”不少商场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无标识塑料袋10月起禁用

  “从今年10月份开始,没有印制标识的塑料袋子将禁止销售,这是个大限。”11日,严碧龙告诉记者,国家标准规定,购物塑料袋厚度不得小于0.025毫米,如果商品零售场所能证明其塑料购物袋是在4月16日之前采购的,且厚度、卫生都符合要求,即使没有印制国家标准要求的标识,也是可以继续向消费者出售的。这次发布的《补充意见》规定,这种无标识塑料袋子只能使用到今年9月30日。对此,不少商家表示,原先的存货塑料袋子已经用得差不多了,到时候不会再有无标识的塑料袋子。

  据介绍,《补充意见》还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向顾客提供的各种材质的袋制品,应向依法设立的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相应的购销台账,以备查验。商品零售场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免费或有偿提供的来历不明、相关标识不全、图案文字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各类袋制品。

  严碧龙还举例,现在街边一些包子铺等,如果消费者买了两个包子,直接接触包子的塑料袋属于预包装,必须符合“食品用塑料袋”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免费使用,但是如果在外面再加套一个塑料袋,这个塑料袋就必须符合“塑料购物袋”的标准并且必须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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