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记者从商务部了解到,商务部近日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出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各部门组织推荐,进出口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搭建文化、金融合作平台,以支持文化企业和项目‘走出去’为重点,全面支持文化贸易发展。
《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综合采取金融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
支持范围。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文化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关键技术与重大设备进口项目,高新技术传统文化产业、培植开发新兴文化业态的进口项目;文化产业的重要固定资产投资类企业和项目。
协调机制。各省(区、市)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与配合,积极落实国家发展文化贸易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向进出口银行推荐重点文化企业和项目,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扶持效应;积极推动文化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配合进出口银行做好贷款的各项工作,提高融资服务工作质量;加强在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企业和项目等方面的信息交流以及开展相关领域的合作研究。
金融支持方式。进出口银行积极为文化企业出口和境外投资项目提供融资、结算、对外担保、财务顾问等服务支持;在积极开展实物资产抵押担保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股权、债权、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为文化出口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信息和各项规避市场风险的服务,实现资金的安全有效配置和运营。
据统计,2008年,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额继续保持稳定的增长态势,其中核心文化产品进出口额为158.4亿美元,文化服务进出口额为48.16亿美元。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文化产业占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仍然偏低,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
链接:《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之新闻出版类
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图书、电子出版物重点企业标准: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版权成果15个以上或实物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印刷工业出版社,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重点企业标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或拥有在国外有一定影响、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期刊和大众化报刊;或出版海外版、在海外设有出版机构、向海外输出版权的报刊;或使用外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出版并发行到境外的报刊;或面向海外侨胞定向发行的侨刊乡讯。
互联网出版物与服务重点企业标准:有相对固定的输出渠道,年出口额1万美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中外合作出版物重点企业标准:积极与国外出版集团合作,针对国际市场开发的有良好市场潜力的外向型产品;进入国际主流销售渠道,海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与外方共享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出版物版权输出重点企业标准: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版权30项以上,或单品种(含系列丛书)出版物的年版权输出收益达到1万美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出版物实物出口重点企业标准: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销售潜力。
重大国际性出版物商业展览重点企业标准:所承办展览有固定举办的届次,境内展览每届达成输出版权交易200项以上,境外展览每届达成输出版权交易200项以上或销售实物金额10万美元以上;所承办展会有一定的规模和知名度。
对外翻译服务重点企业标准:在国内翻译界具有较高声誉印刷制作,有突出翻译成果;有固定的专门办公场所。
印刷、复制、制作服务重点企业标准:年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工艺达到国际水平。
境外设立机构提供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制作等服务重点企业标准:年出口版权项目数量或实物出口额在全国排名前十五名之内;具备较强国际市场开拓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