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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度包装商品监管的对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30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1232   版权与免责声明
    过度包装是指超出适度的包装功能需求,其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出必要程度的包装。过度包装商品一方面造成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不必要的浪费,与我们提倡的构建节约型社会背道而驰;另一方面,包装的材料造成了对环境的严重污染,给城市垃圾的治理带来了更为沉重的压力,同时消费者还要对不必要的包装进行买单。
 
    笔者从2011年开始对江苏省连云港地区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部分食品和化妆品的包装进行计量检验,从历次检查的情况看,茶叶和保健食品领域存在过度包装的现象最严重。过度包装商品大行其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消费者把商品包装的档次当成辨识商品质量的重要标志,使得过度包装的商品有一定的消费市场;节日期间人们送礼讲面子,也促使了过度包装商品的泛滥;另外,厂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就用华丽的外表吸引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遏制过度包装的现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将源头治理和末端治理相结合。笔者从加强过度包装商品监督管理的角度出发,就抽查检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是商品包装计量检验依据的规则不够完善。计量技术规范JJF1244-2010《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对商品包装是否属于过度包装商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判定。即商品包装的层数、商品包装的空隙率、商品包装的成本和销售价格比。只要有一项指标超出允许值即属于过度包装商品。从近两年本地区抽查检测的情况看,判为过度包装商品的原因基本都是商品包装的空隙率超出了限量指标。所以,空隙率的检验是在商品包装计量检验过程中工作量最大也是最为关键的工序。
 
    《规则》中以初始包装的体积作为空隙率的计算参数对有的商品不太适宜。初始包装定义为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包装。初始包装的体积和空隙率的计算数值成反向关系,即初始包装的体积越大,空隙率的数值越小。以月饼的包装礼盒为例,有的厂家在包装月饼时,用塑料托盘把初始包装的体积支撑的很大,但是实际装的月饼却很小,虽然浪费了不必要的材料,但按照《规则》的规定并不能判为过度包装商品。
 
    《规则》中在包装成本核算时要求“包装成本的计算应从商品制造商的角度确定,由商品制造商填报,并提供必要的原始凭证。”但是,在实际的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厂家提供不出原始凭证,或者随意填报数据,这就造成了商品包装的成本和销售价格比的数据缺乏可靠性。
 
    二是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法律法规没有建立。国家质检总局在2010年4月实施了国家标准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但该项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因为没有专门针对过度包装商品管理的法规,致使对过度包装商品的治理处于在无法可依的状态。由于过度包装商品的后处理缺乏有效措施,违规行为得不到相应的处罚,许多生产厂家也就无视标准。缺少了法律的保障,监督检验工作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当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的时候,过度包装商品就不断地流向了市场。
 
    三是对过度包装商品监管的建议和对策。在提倡勤俭节约的新形势下,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环保型社会,倡导绿色消费的大背景下,及时出台治理过度包装行为的法律法规,从一定意义上顺应了时代的需要也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在法律法规制定的条例中对违规企业应该采取更多的强制性手段,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在《规则》中对于不同商品,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更适宜其特点的检测方法。为了真实地反映不同商品的实际包装情况,在空隙率的检验过程中,可以对商品进行分类,有的商品就可以把包装内容物的实际体积作为空隙率的计算参数。通过杜绝标准中存在的漏洞,减少影响判定结论真实性和客观性的风险因素。
 
    过度包装商品的治理只依靠企业的自律,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并不现实。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和完善技术标准,加强监督抽检的力度,建立长效的检查机制更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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