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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定食品包装须注明添加剂及致敏物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23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593   版权与免责声明
  即日起,食品添加剂不再“躲猫猫”了,必须在食品包装上注明通用名称。由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昨日正式实施。市卫生监督局提醒,在购买食品时,市民不妨先看一看食品标签。

  食品添加剂要用通用名

  所谓预包装食品,即有包装的食品。食品标签就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生产日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

  “这些都可以在食品外包装上看到,”市卫生监督局食品标准处负责人说,但相当一部分食品标签存在不规范、不明确的情形,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也影响消费者选购食品。

  与旧版相比,新版标准最大的变化在于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要求食品若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必须标示其通用名称。这位负责人举例说,比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估计90%的人都不知道,但一提到“塑化剂”,大家都知道。“消费者就能清楚了解是哪种添加剂、有何作用,非常通俗易懂。”

  同时,包装上也不得标注具有保健作用、暗示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等内容,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这主要是防止一些企业为提高销量而欺骗消费者”。

  增加了致敏物质提醒

  要是你对虾、坚果等物质过敏,那在购买食品前,一定要看食品标签。新《通则》中,增加了致敏物质这一项。

  新《通则》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列出了8类致敏物质: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等);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此外,新《通则》规定,食品包装一律不再标注保存期和最佳食(饮)用期,统一标注保质期。企业在4月20日后生产出来的食品,标签就必须按照新标准来执行,在实施日期之前生产的使用旧版标签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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