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家标准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从2010年6月17日(不含17日)起,进口的化妆 品必须在可视面上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成分加入量大于1%的要按降序方式列出,标签所用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允许同时使用其他文字)。
日前,宽限期结束在即,无锡检验检疫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进口化妆品时,要注意识别、选择合格标识的进口化妆品;同时也提醒各进口化妆品经营者或代理商,在进口化妆品时,化妆品的标识和标签一定要符合新的标准,避免因标识和标签不合格引起的退运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