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
记分标准
含义
下限(含)
上限
信用状况和信用能力
风险程度
AAA
90
100
信用极好,信用能力很强,几乎无风险。在授信时充分值得信赖。具有极其高尚的企业品格,企业发展能力极强,极少或没有拖欠,债务偿还风险极低,社会责任心强,可以在其财务能力能够承担的最高限授信。
几乎无风险
AA
80
90
信用优良,信用能力可靠,基本无风险。在授信时值得信赖。具有优良的企业品格,企业发展能力很强,较少拖欠,债务偿还风险很低,社会责任心强,可以在其财务能力能够承担的最高限授信。
基本无风险
A
70
80
信用较好,信用能力较稳定,可能有小波动,风险较小。企业品格和能力超过行业平均标准,虽有拖欠但仍值得信赖,信用相关方的评价较高。如果具有保持或提高现有信用等级水平的趋势,可以给予较高的授信。
风险较小
BBB
60
70
信用一般,信用能力基本具备,容易产生一定波动,有一定风险。企业的品格和能力居于行业平均水平,有时可能会出现拖欠行为,应密切关注其信用等级发展趋势,并可给予一定的授信。
有一定风险
BB
50
60
信用欠佳,信用能力不稳定,容易产生较大波动,有较大风险。企业的品格受到一定质疑,同时发展能力欠佳。在授信时可能出现较长时间的拖欠。如果没有改善,应慎重授信或仅给予小额授信。
有较大风险
B
40
50
信用较差,信用能力较低,有很大风险。企业的品格和能力受到普遍质疑。除非有其他保证,否则应在其改善信用等级的情况下才开始授信。
有很大风险
CCC
30
40
信用很差,信用能力很低,有重大风险。企业品格和能力较差。出现偿付危机的可能性较高,不应考虑授信。
有重大风险
CC
20
30
信用极差,信用基本无能力,有极大风险。企业的品格和能力很差。即使在现金交易时,也应注意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
有极大风险
C
20以下
没有信用,企业濒临或已处破产状态,充满风险。企业的品格和能力极差,应放弃一切贸易和金融联系。
充满风险
第五章评级资料和申报程序
第八条企业申报评级资料,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系统性负责;评级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必须认真审核确认。
第九条企业申请信用评级,采用离线纸质申请填报方式进行,并提交以下附件资料:
1、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
2、公司综合治理报告(包含领导层概况、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年限、公司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等)。
3、财务报表(尽量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4、管理运营概况(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危机管理等概况)。
5、企业竞争力概况(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发展规划及策略、品牌建设等内容)。
6、企业信用记录概况(诉讼记录、质检记录、劳保记录、工商信用等级、纳税记录、银行信用等级、海关信用等级、高管人员信用记录、企业相关公共记录、社会责任实施记录等)。
第十条评级机构和评级人员负责对企业提交的评级资料保密。
第十一条行业信用评价的申报程序
1、企业有关部门(办公室、宣传部、市场部或信用管理部等)依照协会下发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信用评价表;
2、如实、客观准备有关资料;
3、企业有关领导要审核上报材料并签字确认;
4、向协会提交资料(书面资料和电子版资料各一套)并按要求交纳评审费用;
5、信用办公室对其资料进行整理、初审,并报送专家委员会;
6、专家委员会审核资料,做出初步评审结果;
7、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与举报、调查处理举报信息;
8、接受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行业信用评价的评价流程
第六章评级收费
第十三条根据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关于行业信用评价收费的原则规定,并经协会领导及会员代表同意,确定行业信用评价一次性收取成本费用10000元/企业。复审时复审费5000元/企业,升级时评价费7000元/企业,复评时复评费10000元/企业。
申明:为保证公正性和严肃性,本协会在行业信用评级项目上不接受被评价企业的任何形式赞助。
协会对被评价企业的评价结果在相关媒体上的宣传费用已经包括在收费标准中,被评价企业自愿宣传的费用和方法由被评价企业自己决定。
第七章评价结果公示
第十四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渠道包括:
1、通过商务部的反商业欺诈网(www.antifraud.zgb.mofcom.gov.cn);
2、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网站(www.chinafpma.org);
3、通过商务部研究院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n.com);
4、通过协会会刊、期刊等刊物;
5、通过协会年会等活动:
6、通过其他渠道向社会公示;
通过以上渠道,全面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市场检验。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信用办公室及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并保守受评企业商业机密。不得擅自修改及杜撰企业信用信息和企业信用等级,不得擅自披露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申报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申报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非协会会员的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等活动,参照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协会信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