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两个月来,有的印刷企业、协会、外贸公司人士来电询问,进口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CTP和柔性版印刷机及印刷速度≥350米/分钟的凹版印刷机等14种印刷设备及零部件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上有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及协定税率外,还出来了一个暂定税率,且税率下降幅度很大。暂定税率与最惠国税率等有什么不同?它们之间存在什么关系?进口这些印刷设备及零部件应当执行哪种税率?
针对上述问题,在这里谈谈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包括部分印刷设备)制订并实行暂定税率,这是根据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情况和我国产业发展的状况采取的一项宏观调控措施之一。目的是为了有利于引进国外高新技术,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等等。因此最近几年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每年都会根据我国进出口贸易情况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制订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暂定税率。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税委会[2007]25号”《关于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在这个文件的附表三,名列了14项有关印刷设备及零部件的暂定税率(序号是394-408),从附表上我们可以看到,一是被列为暂定税率的项目其数量比2007年增加了6项,尤其是凹印机和柔性版印刷机首次列入,给了包装行业的企业发展一个良好的支持。二是暂定税率比最惠国税率大幅度降低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制版技术和包装装潢印刷的发展。
附表: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印刷设备部分)
序号
ex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2008年最惠国
税率(%)
2008年暂定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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