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产品关税调整概况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已对256个税目的信息技术产品全部实行了零关税;2008年我国未对其它电子产品最惠国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只对部分消费类电子产品、元器件及部分电子产品专用原材料进口暂定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了调整;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的自由贸易区协议,进一步降低了部分电子产品的协定税率;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部分电子产品实行了零关税;继续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零关税实行海关核查管理。
二、部分电子产品及电子产品专用原材料暂定税率调整情况
为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生产技术发展,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继续对以下电子产品及电子产品生产用原材料实行暂定税率,包括: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用零件、静电感光式多功能一体机、幅宽>60CM的喷墨印刷设备(可与网络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幅宽>60CM的静电照相印刷设备(激光印刷机、可与网络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等(其他与印刷无关的产品略)。
以上商品,具体暂定税率详见附表。
三、部分电子产品协议税率、特惠税率调整情况
为扩大双边多边经贸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协定、《亚太贸易协定》,对原产于东盟十国、智利、巴基斯坦、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家的部分进口电子商品继续实行比最惠国税率更低的协定税率,并进一步降低了部分电子商品的协定税率。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继续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部分电子产品实行零关税。继续对原产与老挝等东南亚4国、贝宁等非洲30国、也门等5国共39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电子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四、部分电子产品关税税目调整情况(略)
2008年部分电子产品及电子产品专用原材料进口暂定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