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经委获悉,今年,我省地方财政将拿出专项资金1.7亿元,对按期关闭的“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企业给予补助。
补助范围是“十一五”期间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政策关闭的“三小”企业。具体补助标准为,小水泥企业立窑窑径在2.2米至2.5米(不含2.5米)的,每关闭1座补助50万元,窑径在2.5米至3米(不含3米)的补助80万元,3米及以上的补助100万元;非立窑按该企业2006年实际产量每吨10元给予补助。小造纸企业按每吨COD排放量3300元的标准补助。小火电地方所属电厂,每关闭1万千瓦奖励60万元;中央所属电厂,每关闭1万千瓦奖励30万元。
对纳入关停名单且已经关闭的“三小”企业,按照关闭一家、验收一家、补助一家的原则,由市、州、县向省级申报,省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下达批复文件,做到随时上报、随时验收、随时拨款。
补助资金通过专户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主要用于各地关闭企业相关支出,包括关闭合法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集中销毁关闭企业关键设备费用、关闭非国有企业补偿费用等。
在1.7亿元专项资金中,1亿元用于关闭小造纸企业,5000万元用于关闭小水泥企业,2000万元用于关闭小火电企业。(湖北日报 记者黄俊华、通讯员吴新民、实习生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