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商业标志相比,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用直观的形式反映商品的内容,反映商品具体的外在形态,如月饼的包装上可以直接用月饼的图案,香皂的装潢上可以直接突出“滋润皮肤”的字样;第二,商品的包装和装潢通过富于美感的图案、色彩和造型装饰商品、美化商品和宣传商品,不需要一定具有显著性,只要能够达到促销利购的目的就可以了,这一点与商标最为不同,商标应当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如恭贺新禧、福字等一些民间约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标志,虽然不适合作为商标使用,仍然可以成为商品包装和装潢上的文字;第三,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知名商品除外),不能够禁止其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包装和装潢,由于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上的文字和图形一般不以区别性为主,其包装和装潢只由一家独占显失公平;第四,商品的包装和装潢可以随着市场需要随时变更图案和文字,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标准
1.该商品为知名商品。
判断商品是否知名,需要在相关公众中考察,结合商品销售区域、时间、信誉和广告宣传量等因素来认定。一般来讲,判断商品之间不同来源的商标是判断商品是否知名的主要对象,商标知名度越高,标示该商标的商品也就知名度越高。
2.该包装和装潢为该商品所特有,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该包装和装潢不是相关商品所通用的,如第一个案例中的猫外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对产品的包装和装潢的设计只局限于“非功能设计”,即这种包装和装潢与其他包装和装潢一样,对产品的使用功能并没有影响,因此,不会发展成为相关商品的通用包装。同时,这种包装和装潢应当具有显著性,正因其显著性,才起到了一定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对其进行保护才有意义。
3.该包装和装潢没有申请为注册商标,也没有取得外观设计专利。
一旦其包装和装潢成为注册商标,就直接由《商标法》进行保护,如果取得专利权,就由《专利法》进行保护。
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包括生产者的擅自使用和销售者的擅自使用,应当区别对待。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主要发生在生产环节,相对比较容易认定。少量侵权发生在销售环节,如第二个案例中的销售者在销售中擅自使用他人的装潢。一般说来,承担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的侵权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为前提,但是,销售者的擅自使用行为在认定时应考虑到其主观的明知或者应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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