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9日,丹麦环境部丹麦环境保护局制定了关于某些饮料包装物储存和回收等的法令。
法令规定扩充目前关于包装物法令的范围,将不含二氧化碳的矿泉水、泉水和水的包装物包括在内。这种包装物将包括在现有的啤酒、碳酸软饮料、“混合果汁酒”和苹果酒的包装物储存和回收系统中。这意味着所有矿泉水等的可弃包装物必须标示储存标签。 关于包括回收物(降低)税款的修正案将同时生效。
转载自:中国食品商务网
2007年3月19日,丹麦环境部丹麦环境保护局制定了关于某些饮料包装物储存和回收等的法令。
法令规定扩充目前关于包装物法令的范围,将不含二氧化碳的矿泉水、泉水和水的包装物包括在内。这种包装物将包括在现有的啤酒、碳酸软饮料、“混合果汁酒”和苹果酒的包装物储存和回收系统中。这意味着所有矿泉水等的可弃包装物必须标示储存标签。 关于包括回收物(降低)税款的修正案将同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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