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标志:生产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其作用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表明本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二是表明本产品经过出厂检验,三是企业明示本产品符合重要产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政府通过对生产许可标志监督管理,有利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利于消费者识别,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生产许可标志按照方便企业、易于识别、便于监督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方便企业就是,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自行加印(贴),根据产品情况不同可以根据审查细则的规定,把生产许可标志直接印刷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易于识别就是,生产许可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组成,简洁明了。便于监督就是,监督部门可以通过生产许可标志加强对目录产品的监督管理。 企业应在获证后12个月内在其获证产品、外包装或其产品标签上自行印(贴)QS标志。 年度自查报告: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竞争的变化,企业的各方面情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原来取得生产许可证时的各种条件也可能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可能导致企业不一定能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为了从生产源头上把住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质量安全关,需要确认企业是否继续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能力,有必要及时了解和跟踪企业的变化情况。本着既能使国家对企业的有效监管,又有利于加强企业自我监督,培育企业自律意识,减轻企业负担的目的,根据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企业自获证之日起,每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实现对企业的动态监督管理,保证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能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企业对年度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年度自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1)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 (2)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3)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4)生产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5)获证产品出厂检验情况、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情况以及检验比对情况(应同时提交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和检验比对报告); (6)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7)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工作不向企业收费。 自检: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对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定期自行检验,并每年与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比对报告》;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个月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