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撤销生产许可?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生产许可,但是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何种情况撤回生产许可? 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回生产许可: (一)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二)被许可人不再生产被许可的产品的; (三)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何种情况吊销生产许可? 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吊销生产许可: (一)未依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三)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何种情况下可以暂扣生产许可证? 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违法企业实施吊销或者撤销生产许可证前,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暂扣生产许可证。 暂扣生产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机构检测时间除外)。违法行为属实,依法应当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许可审批机关对暂扣的证书予以收回;经调查取证决定不予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对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退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