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的领证、变更、补领与延续
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住所迁移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如何办理? 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遗失或者毁损证书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或补领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按照许可证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的规定进行材料审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对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填写《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和《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上报审查中心,并抄报相关产品审查机构。 审查中心自收到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符合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准予变更或补领,颁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规定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申请变更或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或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4)变更时,提供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如何办理?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按照通则、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生产许可。产品审查机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其发证日期以重新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按原证书保持不变。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了全面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的,其换发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自发证日期起3年。 企业获证后,需要增项的如何办理? 获证企业增加产品单元、规格型号、产品升级以及集团公司企业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获证后增加所属单位的,应按照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中需要重新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证书有效期不变。 企业增加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基地以及产品升级所需的材料由产品审查机构上报审查中心,主要有: (1)申请书; (2)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书》的延续? 《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的,其申请、审批程序按照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何种情况注销生产许可? 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注销生产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一)生产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生产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