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规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QS标志标注时限的规定,最晚从2006年11月1日起,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上必须同时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也就是说其时限2006年11月1日是指企业的生产日期。根据此规定,在2006年11月1日以后的市场上,肯定会出现标有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同一种产品存在有QS标志及无QS标志的混合销售期,其产品的质量是一样的,无须怀疑其质量有何差异。2006年11月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到其保质期结束。
信息来源:《包装材料与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