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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一点看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7-07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1040   版权与免责声明

  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颁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以来,并随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合格“C”标志的推广,定量包装商品的合格率在大中型企业中逐年上升,随着时间的推移,《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也暴露出一些与检定规程等不相适应的部分。

  如某企业配备一台国内著名衡器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秤,经检定合格后投入使用,定量包装秤还处于检定有效期内。不久该企业的产品抽检时由于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偏差小于零,被判断为不合格,处以行政处罚,该企业计量负责人特地到笔者所在单位,要求对定量包装秤进行复检,笔者找出当时的检定原始记录进行核查。

  如果该企业的商品按25kg标注,检定原始记录的数据足以表明该批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偏差小于零,明显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可是该企业感到委屈,自己为了保证定量包装商品的质量,特地购置了著名衡器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秤,且经检定合格并处于检定有效期内,却包装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让企业有点无所适从。

  笔者认为,定量包装秤的检定依据为JJG564-2002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检定规程,该检定规程修改采用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R61(OIMLR61)《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的建议,鉴于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的技术性规定逐渐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笔者建议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进行适时的修改,使之与其他技术性规定更加吻合,兼顾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保证客观公平,体现法规的公平与公正。◇ 

 

 


  
信息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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