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经营许可证(包装装潢印刷)》(审核)
2、行政许可机构
厦门市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受理处
联系电话
审理部门 出版物管理处
联系电话 5335216
3、行政许可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2001年11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5号令《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4、行政许可标准
(1)有企业名称和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 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4)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5)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对本省印刷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的要求。
(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申报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设立申请书;应载明印刷企业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主要印刷设备、资金来源和数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常住住址;
(3) 企业章程;
(4)《印刷企业登记表》;
(5) 注册资本资信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明与租赁合同);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6、行政许可程序
厦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受理处——出版物管理处审理——局领导审定——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告知。
7、行政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审批时间)。
信息来源:pack.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