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4日,中国政府制定了《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允许”和“禁止”事项。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允许外资企业涉足出版印刷领域。
《意见》允许外商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书报刊分销、可录类光盘生产、艺术品经营等企业。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读类光盘复制等企业。在不损害中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商以合作且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方式设立除电影之外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与限制外资进入出版印刷不同,中国政府近年来一直将包装装潢印刷作为鼓励发展的项目。
如在1998年和2000年先后两次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先后将“全自动高速多色印刷”和“高技术轻工”以及“高新技术广告制作”等作为鼓励发展的项目。
中国在2001年和2005年两次发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对外商投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不设限——即外商既可以控股又可以独资,但不能以控股或独资形式投资出版物印刷。
目前中国包装装潢企业中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已经有相当比例,但此前出版方面的合资企业,均是由中国政府或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又返回来与境内企业合资建立的所谓合资企业。目的只是为了合理避税,并减少设备进口所需征收的税费。
此外,对于来料加工和产品100%出口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国家仍然作为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对它们进口自用设备仍然可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中国政府制定的这个《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已印发各地相关部门开始执行。
信息来源:Packaging Digest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