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五金工具类商品包装
提示与建议
出口五金工具类商品的包装容器主要有:木箱、瓦愣纸箱、钙塑瓦楞箱等。通常采用集装箱运输。钙塑瓦楞箱可能因为进口国没有同类产品而被拒绝。存在的问题是产品及包装的档次有待于提高。实际上欧洲人并不认为五金件和小工具属于低价值商品。这方面,我国与欧洲人的观念存在较大差异。
小工具一般在超市的垂直展墙上悬挂销售,销售包装宜采用泡罩包装,便于展示。
五金件防锈可采用塑料袋包装,不涂抹防锈油。而且考虑每件包装适宜的定量。
2.3.1 装箱
商品卡紧、固定于外包装箱内,以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会产生移动或碰撞。商品装箱如有空隙,可采用缓冲材料充填固定。
2.3.2 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箱的外部尺寸适合集装箱运输,可采用1100×1100、1200×1000 的标准托盘,避免浪费运输空间。当产品较重,包装箱静载荷能力不足时,可考虑适当降低每个托盘的堆码层数,比如,原来在2200mm 的高度上用两个托盘,现改用三个。而不必增加每各包装箱的静载荷强度。同时,还可考虑在托盘的四个角上加护角支撑,与包装箱捆扎成一个单元。
3 服装、鞋帽和纺织品类商品包装
导言
出口欧盟的服装、鞋帽和纺织品类商品包装应符合欧盟指令94/62/EC 的要求,同时可参照本指南第四章2.1 / 2.2 / 2.6 规定的基本要求和第四章3.2./ 3.3 / 3.5.2 / 3.5.3 / 3.5.4 / 3.5.5 / 3.5.6 / 3.5.7 规定的技术要求。
包装材料应符合指令94/62/EC 的第11 款关于限制重金属含量的要求。
包装辅助材料应符合关于保障人身健康和卫生的要求。
应注意不使用偶氮染料。
提示与建议
我国的服装、鞋帽和纺织品类商品出口量居全世界首位,对欧盟的出口也有很好的业绩。目前的主要问题在于提高产品及包装的质量和档次。销售包装的质量和档次与产品(内装物)相适应。运输(配送)包装应防潮,并适合于标准托盘或集装箱尺寸,避免运输和储存空间的浪费。印刷适度。
3.1 销售包装
包装设计需考虑销售方式和环境,自助式销售应能展示消费者对产品最关注的特征,如:在产品上可长期保留的商标,明确的表达材质、尺寸和型号等,并具备包装受损留迹象的功能。
3.2 运输(配送)包装
采用纸箱时,按合同书表明每箱的型号(尺寸)。纸基胶带封箱,至少捆扎两道,不开提手孔。
箱表面需印刷必要的商品信息:名称、数量、型号(尺寸)、货号,生产商(销售商)名称,地址等,并且不被捆扎带遮挡。
高档服装可采用悬挂式运输,防止产品受压后产生皱摺。
4 玩具类商品包装
导言
出口欧盟的玩具类商品包装应符合欧盟指令94/62/EC 的要求,同时可参照本指南第四章2.1 / 2.2/ 2.4 / 2.6 / 2.7 规定的基本要求和第四章3.2./ 3.3 / 3.5.2 / 3.5.3 / 3.5.4 / 3.5.5 / 3.5.6 规定的技术要求。
包装和标签应符合88/378/EEC 的要求。
包装材料应符合指令94/62/EC 的第11 款关于限制重金属含量的要求。
包装辅助材料应符合关于保障人身健康和卫生的要求。
提示与建议
欧盟对玩具的包装和标签有严格的规定,我国的相关企业应给予高度重视。纸盒及外包装纸箱上不采用U 型钉,不采用高粘度胶带(特别是销售包装容易造成开封时撕掉标签的内容)。3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包装材料不采用聚氯乙烯(防止吸玧)。
4.1 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适合自助式销售。
包装装潢应适度,标签内容明显,清晰,消费者需要了解的商品信息放在显要位置。
印刷油墨过度使用不仅提高成本,它的危害首先在于:直接造成重金属浓度水平超标。其次,以纸箱为例,回收造纸要大量施用脱墨剂,直接造成纸的品质下降,污水处理困难。
4.2 标签
——玩具的CE 标志,以及名称和/或商号和/或标签,以及厂商或是其全权代表或进口商的地址,应显著的、清楚地和不可擦掉的粘贴在玩具或其包装上。如遇小玩具或是玩具的小的零件的情况,需要采取与以上一样的包装方法,在标签或说明书上给出详细说明。
——玩具上系挂的商标或是题词不应与CE 标志混淆。
——如果制造商和其全权代表或是共同体的进口商的身份易被辨别,则可简写。
——如玩具在一国上市,应当提供该国文字说明。
使用玩具时应注意的警告和指示:
——适合36 个月以下儿童的玩具。
对于36 个月以下的儿童,玩具有一定危险性,因此需要提出警示。例如:“不适合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或者“不适合3 岁以下儿童使用”。与此同时,提供简单的使用指示。这些也将出现在使用说明中,避免危险的发生。
功能性玩具
功能性玩具以及其包装应标有“警告:在家长的监督下使用”的提示语。另外,这些玩具应同时具有使用指导以及注意事项。并警告使用者,如不适当使用,将可能引发的危险。同时,应该注明玩具必须放在儿童所不能及的地方。
玩具中含有危险物质或配制品
在不损害共同体关于申请的条款基础上,对含有危险物质的或是配置品的玩具包装,应当具有显示这些危险物质或是配置品毒性的警告。对于这类玩具,应使用简洁详细地说明,并且提醒使用者注意,以避免危险。由于不当使用玩具引发的严重事故,急救方法应予以说明。同样,将物品放在远离儿童活动的地方也应被提及。
化学玩具在其包装上应有:“警告:对于儿童------,只有在成人监督下使用。”的提示语内容。适用于儿童轮滑和滑板
如果这些产品用于销售,应具备这样标示:“警告:穿戴防护服装和用品。”并且,指示中应提醒使用者多加小心。因为此项运动需要一定的技术,应避免摔倒或相撞,造成使用者或第三方的受伤。一些必要的指示也可提供,以此推荐使用者穿戴防护器具。
水下玩具警告应该根据CEN 采用的EN/71 第一和二部分的内容:“警告:只可在儿童所在水深和在监护下使用。”
5 食品类商品包装
导言
出口欧盟的食品类商品包装应符合欧盟指令94/62/EC 和有关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的指令要求,并通过合格评定---检测和认证,同时可参照本指南第四章2.1 / 2.2 / 2.3 / 2.5 / 2.6 / 2.7 /2.8 / 2.9 和附录1 规定的基本要求和第四章3.2./ 3.3 / 3.4 / 3.5.1 / 3.5.2 / 3.5.3 / 3.5.4 / 3.5.5 / 3.5.6 / 3.5.7 /3.5.8 /3.5.9 和附录12-附录17 规定的技术要求。
有关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的指令繁多,其中主要执行的和有代表性的有:78/142/EEC、80/766/EEC、82/711/EEC、89/109/EEC、2002/17/EC、2002/72/EC 等。参见附录8-附录11 和本章8.2的内容。
包装的定量应符合76/211/EEC 的规定。
包装和标签应符合2000/13/EC 和90/496/EEC、2003/120/EC 的规定。
包装材料应符合指令94/62/EC 的第11 款关于限制重金属含量的要求。
使用的包装辅助材料应符合关于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卫生的要求。
提示与建议
欧盟对食品类商品的市场管理严格,仅与包装相关的要求就包括:包装材料、定量和标签,以及合格评定制度等,而且是以法规的形式提出的。由于我国目前尚未与欧盟检测机构在食品包装材料检测方面取得互认,一般由进口商在欧盟认证并且注册。
包装材料应按欧盟的相关法律89/397/EEC,通过进口商在欧盟认可的实验室检测。规范的标签是可能被采购的第一步骤。定量应符合76/211/EEC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