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解决目前音像制品彩封、包装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音像制品彩封包装的管理,制止音像制品彩封包装的低俗之风,净化文化环境,促进音像出版业健康有序协调的发展,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音像制品彩封包装的通知》,对音像制品彩封、包装方面提出相关要求。现转载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音像制品彩封包装的通知
新出音[2005]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音像出版单位:
近一时期,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彩封包装、名称低俗的音像制品,一些出版或发行单位为了商业利益,在音像制品的彩封包装、名称及内容简介上大做文章,有的印有半裸体照片,有的使用内容低俗的宣传文字,诱导青少年消费者购买;一些音像制品的彩封包装上甚至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败坏社会风气,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了切实解决目前音像制品彩封、包装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音像制品彩封包装的管理,制止音像制品彩封包装的低俗之风,净化文化环境,促进音像出版业健康有序协调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音像制品的彩封、包装属于音像制品内容的组成部分,音像出版单位在对音像制品节目进行审查的同时,必须对音像制品彩封包装的图片介绍和文字说明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二、音像出版单位须按规定在音像制品彩封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须标明进口批准文号。在音像制品彩封包装上,制作、发行单位的名称字号不应大于出版单位的名称字号。
三、音像制品彩封包装的内容应当积极健康,形式美观大方;彩封包装的图片文字必须与其内容主题相一致,并符合法规、规章对出版内容要求的规定,不得含有低级庸俗的内容,更不得夹杂淫秽色情的内容。
四、音像制品彩封包装是否低级庸俗及夹杂淫秽色情内容,由省级及省级以上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有关出版管理规定,进行鉴定。
五、各音像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音像制品节目内容及彩封包装内容的三审制度,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强对音像制品彩封包装的设计、制作、印制全过程的管理,认真把关,履行职责。音像出版单位的新版及再版音像制品,其彩封包装的终审权,均不得以转让、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交由其他单位和人行使。
六、各音像出版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和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在近期对所出版的音像制品和在制品开展一次自查。凡在音像制品的彩封包装上夹杂淫秽色情或低级庸俗内容的,由音像出版单位负责向发行单位收回,并销毁此类音像制品的彩封包装。对收回的音像制品在更换符合要求的彩封包装后方可出版销售。
七、音像出版单位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