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皮包装  真空包装机  礼品包装盒  瓦楞机  光电传感  钉箱机  缠绕机  包装  废纸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正文

有关牛奶包装禁"鲜令的总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4-06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379   版权与免责声明

    针对乳业巨头们对关于“禁鲜令”的激烈争吵。日前,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召集全国各地乳制品行业协会和食品协会的领导在京召开了乳制品工业联席会议,会议的唯一主题就是要澄清关于“禁鲜令”的种种争论,统一整个行业的认识。

    新闻回放:巴氏奶阵营正式妥协 认同乳协“禁鲜令”

              质检总局有望调整"禁鲜令"对"鲜"重新定义

              农业部首度反对禁鲜令 支持巴氏奶标鲜奶

    联席会议认同“禁鲜令”?

    “不是从禁鲜令开始才不让巴氏奶用鲜字的,国家的法律从来就没允许巴氏奶用鲜字作名称”。联席会议一开始,满头华发的乳制品工业协会理事长宋昆刚就引经据典,为与会者梳理“禁鲜令”的法律缘由。

    宋昆刚指出,我国法律最早关于食品标签的标准是1987年发布的《食品标签通则》,1994年和2004年先后两次修改,其中都明确规定:“食品名称必须采用标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当产品标准已经规定一个或几个名称时,至少使用其中一个”。而乳制品行业标准中规定的产品名称就是消毒牛奶或消毒牛乳,而不是鲜牛奶。

    除了食品标签通则之外,记者还翻阅了其他一些部门的强制性标准,例如1986年农业部发布的生鲜牛乳标准,2003年卫生部颁布的现在还在实行的鲜乳卫生标准,无一例外,都规定鲜乳指的就是“生牛奶”。看来,巴氏奶不应称为“鲜牛奶”,国家各相关部门的法规早就达成了共识。

    在关于“禁鲜令”的争论中,各方专家纷纷引证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做法,来为自己的观点进行佐证,那么乳业发达的国家究竟是如何对待“鲜”字标识这个问题?时报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德国的知名乳业专家伯恩哈德·冯·伯克曼教授:“国际上有一种趋势,就是要把‘鲜奶’这一术语改用‘未经加工的牛奶’来表述。我个人赞同食品的标签和名称应该标明和反映它们的真实情况!巴氏奶就是巴氏奶。因此,我认为,‘鲜奶’这一术语不应该用来标定巴氏奶。”

    据了解,一直强烈反对“禁鲜令”的广东奶协副会长王丁棉也参与了会议,会后记者追问是否认同“禁鲜令”?王丁棉说:“我什么也不想说了,农业部已经将我们的意见呈递给了国务院和国标委,一切等有结论再说。”

    国标委坚持“禁鲜令”

    国标委的有关专家告诉记者,“禁鲜令”的立法意图半年前就讲得很清楚了,主要是为了配合入世后同国际接轨,敦促企业诚信。

    这位专家对“禁鲜令”将破坏三农问题的说法感到困惑,因为《通则》中讲得很明确,企业可以在配料表中标明原料和工业,不标“鲜”字并不会影响巴氏奶的销售,更不存在逼迫奶农倒奶的可能。“从长远来说,‘禁鲜令’敦促企业诚信将会进一步促动乳业市场的良性竞争,竞争越充分,乳业发展越快,本土奶农致富的机会才更多,‘禁鲜令’的出台绝对有利于三农问题,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位专家最后告诉记者,他还表示,质检部门今后将重点打击还原奶,对于包装污染也会注意,决不会因为少数企业的狭隘利益改变国家的立法意图。

    “还原奶”将成为今后治理重点

    就在为“禁鲜令”争论不休的同时,这边厢记者从刚刚结束的全国质检系统食品安全会议上获悉,乳制品的安全与规范成为与会各地监管人士关注的焦点。广受诟病的以“还原奶”冒充纯牛奶的做法,将成为质检总局今年执法打击的重点。

    据介绍,“还原奶”,又称“复原乳”,是指用奶粉兑水还原成的液态牛奶,这种牛奶不仅成本低廉,而且从营养成分上来说,远远不如以鲜奶为原料的“巴氏奶”。按照国家规定,“还原奶”应该在产品包装上加以标示,以区别于巴氏奶和超高温灭菌奶,但是,一些牛奶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将还原奶包装成为巴氏奶或超高温灭菌奶进行销售,这种行为已经成为当前乳业的大患。

 

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大家共同分享学习,如作者认为涉及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版权与免责声明:

1、中国包装网运营的信息资讯发布平台,在任何情况下,本网所发布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的建议,任何人和企业据此进行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损失,本网平台不承担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联系方式:0579-82057115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章程 | 网站制度 | 首批重点电商平台 | 评选专题单页 | 荣誉证书 | 世界包装组织成员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中国行业电子商务TOP100 | 中国商业网站100强 | 浙江电子商务10强 | 首批重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 法律顾问
包装网竞价推广 | 广告服务 | 广告中心 | 客服中心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荣获2017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