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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过度包装还需摸清“度”在哪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27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1129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中国包装网讯】大而无当的礼盒、镶金配玉的搭配……过度包装实为奢靡浪费。通过完善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法规,对违规者制定更为严厉的罚款等,是依法整治过度包装的良好示范。当然法律法规的有效践行,还须执法部门将之落实,可执行性是决定律条能否走出纸面的关键。


  就过度包装问题,其源头在于生产环节,然而现在市场上大量商品来自外地乃至国外,靠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并不能从源头上遏制商品过度包装。因此 《规定 (草案)》从销售环节入手,要求 “销售者应当与商品供应方明确约定商品包装必须符合强制性规定,并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对商品包装情况进行核查”。由于销售者被列为过度包装的责任人,如果未能尽到进货时把关的义务,就很可能直接面临处罚,因此其依法守法的积极性会大大提高。另一方面, 《规定 (草案)》也为社会监督留出了渠道,规定: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国家和本市制定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规范,方便公众查询。公众发现商品包装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在信息社会进入微博时代后,可以想象群众把过度包装的商品随手拍,放到网上并@有关部门的官方微博,就可以构成一个举报过程,无疑是一种方便高效的群众监督办法。


  但是,从可执行性的完善角度考虑,值得重点关注的是过度的标准问题。 《规定 (草案)》的规定是:“对国家已经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商品,本市实施重点监管;对国家尚未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制定商品包装的指导性规范”。目前,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商品范围,仅限于食品和化妆品,也就是2010年开始实施的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其中规定了食品和化妆品的包装层数不得超过3层、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60%、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等标准。从这个标准来看,还是比较宽松的。


  在部分发达国家,如极为重视包装的日本,法律规定商品容器内空位不应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售价的15%,并要求在包装上标明产品的价值。美国更严格,规定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10%,以及包装费用超出商品30%的,应判断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商业欺诈”。


  很显然,上海在出台有关法规后,很有必要细化目前的过度包装标准,不仅仅是尽快补上除了食品、化妆品以外的地方版商品包装技术规范要求,还需要就食品、化妆品的包装进一步压缩其允许的空间,把60%的空隙率降到更合理的水平,为创建节约型社会作出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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