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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1999-10-29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1084   版权与免责声明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2年12月21日中国专利局令第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五条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专利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件的,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据专利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六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七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期限。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本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第八条国防系统各单位申请发明专利,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专利申请由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受理;专利局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审查,由专利局根据该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除前款规定外,专利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改到该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需要保密的,由专利局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且通知申请人。第九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本细则所称申请日,是指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日。第十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㈢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十一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十二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第十三条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第十四条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由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第十五条对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者被授予的专利权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发生纠纷,并已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交请求书,并附具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第二章专利的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专利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㈠申请人的国籍;㈡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㈢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㈣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㈤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㈥申请文件清单;㈦附加文件清单;㈧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有2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第十八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和顺序撰写: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㈢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且能够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背景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㈦有附图的,应当有图画说明;㈧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更好地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第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第二十条权利要求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并置于括号内,以利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第二十一条权利要求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㈠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㈡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合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第二十三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㈠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㈡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引用一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第二十四条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2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第二十五条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除该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并应当办理下列手续:㈠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将该微生物菌种提交专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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