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皮包装  真空包装机  礼品包装盒  瓦楞机  光电传感  钉箱机  缠绕机  包装  废纸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正文

建立网站名称的保护体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1999-10-29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981   版权与免责声明
  ——谈工商行政管理进军网络经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纪平
  网络经济是知识经济,在这一领域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面临的重要课题。在网络中我们不仅要加强对企业名称、字号、商标及域名的保护,更要加强对一些新出现的网上知识产权的研究与保护。网站名称作为一种新的网上知识产权,它的管理问题已经提到了我们工商行政管理的议事日程上。前一阶段我们北京市工商局结合对网站的备案登记管理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下面我就我局在这个问题上的一些思考向大家介绍一下。
  一、网络名称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在网络经济中一个拥有网站的网上经营者实际上拥有两个身份,一是在有形市场中的法人,它的名称一般是企业名称,比如:“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二是在网络世界中的网站,在那里它的名称一般被称为域名,比如:“www.sina.com.cn”。但是在实际经营中这个经营者最为人们熟知的名称是它的网站名称“新浪”。网站名称是人们对网站最常用的称呼,它同企业的形象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不少网站所有者往往将网站名称看成是企业的商标或者字号。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看他们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网站名称虽然表面上具有某些企业名称、字号、商标或域名的特征,但是从本质上它同这些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差异。其中最主要的差异就是,它们各自依附的主体不同,网站名称依附的主体是网站———一个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的网上主体。因此如果我们直接比照企业名称、字号、商标以及域名的法规保护网站名称显然是不妥的。但是根据知识产权的一般概念,网站名称肯定是属于知识产权应该保护的范围并且需要我们加以管理、保护的。当前“新浪”、“搜狐”、“网易”这些著名网站名称早已成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它们的处置已经涉及到企业巨额资产的划分。为此我们必须研究并建立网站名称这一领域内的游戏规则,保证对网站名称处置的合理合法。
   在网站名称的保护上,我们没有太多的现成经验可以借鉴。在西方国家对网站名称的保护不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原因是在他们那里网站名称往往和网站域名的主要部分是完全相同的,比如:著名的“yahoo”网站,它的域名就是www.yahoo.com。这样人们就可以通过对网站域名的保护来完成对网站名称的保护。但是在我国,网络公司为了宣传的需要所使用的网站名称基本上都是中文,它们和用字母拼写的域名是无法“相同”的,因而也就无法借用对域名的保护来保护网站名称。因此网站名称的保护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有中国特色的问题,我们更多的要“摸着石头过河”。
   二、网站名称保护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   网站名称同企业名称、字号、商标以及域名存在很多的相同之处,那么能否借鉴这些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来保护网站名称呢?我认为是可以的,但是必须做出一些必要的调整。下面我就先将可能的对网站名称的保护方法同上面提到的这几种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大家做一个大致的比较。
   (一)网站名称保护同企业名称、字号保护的比较   网站名称从它的功用上讲更类似于企业的字号而不是企业的名称,所以我们只听说过“新浪”,而没听说过“北京新浪综合门户网站”。但是字号是不能完全离开企业名称而单独存在的,它只是构成企业名称的四大要件之一。如果我们要照搬字号的管理方法来管理网站名称,就势必先要建立一个网站名称命名制度,再把现在通常意义上的网站名称人为的认定为“网站字号”来进行保护。也就是说要先把现在的“新浪”网站命名为“北京新浪综合门户网站”,再将“新浪”一词看成是网站的字号加以保护。我们不难看出这样繁琐的管理方法是不和情理的,会招致整个网络界的反对。   (二)网站名称保护同商标保护的比较   部分网站名称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看成一种服务商标,现实经济生活中很多网站所有者也就是将网站名称看成是商标,并通过到工商局的注册来对其加以保护的。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商标是按照行业进行保护,但是目前要将网站按照行业分类则几乎不可能;商标是图文并茂的,但是网站名称则只由文字构成等等。但是商标管理中的统一注册,按照区域监督管理的模式对于网站名称管理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同时商标管理中一些重要的方法和原则对于未来的网站名称管理也很有指导意义,比如: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的关系、保护的力度和尺度等等。
   (三)网站名称保护同域名保护的比较   网站名称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域名的中文版,管理方法上同域名的管理存在相通之处是必然的。特别是域名注册申请方法上简便、自由、开放的规则是我们必须吸取的长处,比如:先在线申请,然后补交书面材料;条件宽松,审批内容少等等。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域名管理在最开始阶段对域名同其他知识产权冲突考虑不足而造成了很多的后遗症。现在有不少公司就是通过恶意的抢注他人商标、字号相同的域名进行非法牟利。对此我们要有所认识,要在网站名称管理的过程中防止类似情况的重演。同时我们在考虑“自由、开放”的同时也要考虑我国国情,考虑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以及安定团结的需要,要通过我们对网站名称的管理把那些带有精神垃圾特征的网站名称排除在市场之外。   因此简单照搬上面任何一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都是行不通的。未来的网站名称管理可能从构成上接近字号,从管理程序上接近商标,从注册方法上接近域名,它将是一个综合了上面几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后建立的新的管理体系。
   三、将网站名称保护纳入网站备案登记管理体系   根据上面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局开展的网站备案登记工作,我们认为网站名称管理纳入到网站备案登记工作中来是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网站名称问题的方法。下面我就针对通过网站备案登记制度对网站名称进行保护的可行性以及为此需要做的改进工作这两个问题谈一些初步的想法:  
  (一)通过网站备案登记制度实现对网站名称保护的可行性   首先,网站备案登记制度包括对网站名称的管理问题。网站名称作为网站备案登记事项是网站所有者在申请备案登记时必须填写的内容。由于这一项目的存在,我们在网站备案登记制度中必然要对网站名称的申报建立一定的管理规则,否则在网站名称这一项目的备案登记上就有可能出现管理上的混乱。同时这种网站名称备案事项管理规则和未来网站名称的登记管理办法必须是一致的才能施行,否则两套规则的抵触会造成许多棘手的问题。既然如此把两者合而为一,不但能防止两套制度之间可能的冲突,还可以促进简化有关网站名称管理的审核手续。  
  其次,网站备案登记制度的管理模式适于网站名称的管理。如果我们工商机关实施对全国范围的网站名称管理,必然就要建立由国家局统一审核登记,各地工商局分级负责日常管理的管理模式。而这种模式同最终成型的网站备案登记制度几乎完全相同(具体内容详见《网站备案登记制度及其相关问题探讨》),因此二者可以很容易衔接起来。实现这种衔接还可以使网站名称管理搭上网站备案登记这辆现成的“便车”,有利于我们节约资源,压缩管理成本,而且也有利于我们迅速推广网站名称管理制度。
   第三,有利于将网站名称管理纳入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体系。网站名称管理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部分需要有专门的政府部门进行规范、管理,但是这个部门是否就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还是个未知数。而对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登记管理则明显是我们职能范围之内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利用这两者之间的天然联系将它们统一起来,网站名称管理也就必然成为我们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领域。
   (二)通过网站备案登记制度实现对网站名称的保护所需要做的工作   首先,应该建立必要的法律法规体系支持对网站名称的保护。既然对网站名称的保护涉及巨额物质资源的分配,那么对它的管理仅仅依赖我们前期出台的两个《通告》是不够的。网站名称的保护要深入最终必须要有类似《商标法》、《公司法》这样专门的法律进行支持,即便在现阶段我们也应该以整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发布法规进行规范。这种规范首先是要明确我们的管理职权,其次是要明确我们的管理地位。
   在管理职权问题上,比照现有的法规只是一方面,我们还要看到只要我们做的有利于网络经济的发展,就是自起炉灶建立一些新的法规也是理直气壮的。在我局实施网站备案登记管理的尝试中,我们就没有太多的法规可以直接的比照,但是网络经济的发展需要这样的管理,我们大胆做了,结果非但没有遭到非议还赢得了各方面的称赞。现在我们在实施网站备案登记制度时又发现了新的问题,需要对网站名称进行管理,怎么办呢?一样的,只要我们工作方法是合情合理的,效果是有利于网络经济发展的,对此上级领导和人民是会理解、支持的。所以我认为为了管理的需要我们应该以市场管理者的身份制定一些有关网站名称的硬性规定,比如:“一个网站只能有一个网站名称”、“建立经营性网站必须到工商机关进行名称核准登记”等等。
   在确立管理地位问题上,就是一句话,要明确工商部门为网站名称的管理机关。现在网络经济中的很多部分已经被各部门以各种规定的形式进行了归口管理,我们在对网站的经营行为监管上也应该有同样的动作。网站经营行为的准入(包括名称管理)就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否则一旦这个职能划归其他部门我们将会在日常的监管中遇到很多的不便。
   其次,我们要对现有的网站备案制度和流程上进行一些较大的修改。目前看仅仅依赖备案模式是不能完全实现监管网站经营行为的目的,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最终要增加有关的审核项目,从而逐步将其变为有备案性质网站注册管理制度。我们在网站管理上最终要建立的是我们工商机关主管的一个准入体系。这个设想目前在网站名称上就应该有所体现。为此我们首先需要设立某些强制的规则,制度和流程的设计要能够防止重名备案的出现,同时我们对不适宜的网站名称备案申请要有驳回权。
  其次在保持网上提交电子表格这一作法的同时,要规定申请者随后补
 

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大家共同分享学习,如作者认为涉及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版权与免责声明:

1、中国包装网运营的信息资讯发布平台,在任何情况下,本网所发布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的建议,任何人和企业据此进行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损失,本网平台不承担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联系方式:0579-82057115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章程 | 网站制度 | 首批重点电商平台 | 评选专题单页 | 荣誉证书 | 世界包装组织成员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中国行业电子商务TOP100 | 中国商业网站100强 | 浙江电子商务10强 | 首批重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 法律顾问
包装网竞价推广 | 广告服务 | 广告中心 | 客服中心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荣获2017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