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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优惠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1999-10-29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1442   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全世界对保护环境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形势下,向清洁生产转变,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确保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国家为调动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文件,作为鼓励与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依据,其与造纸行业有关的规定摘录如下:主要优惠政策有——
  (l)企业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兔所得税。
  (2)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N%的煤歼石、石煤、粉煤灰及其它工业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70%的政策。
  (4)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资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5)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6)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秆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在上网配套费、电价等方面给予优惠。主要限制性政策有——
  (l)凡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有资源综合利用内容。若没有此内容,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2)对未经加工或废渣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不得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费用;已经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可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按照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大于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的原则,向利用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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