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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水泥包装袋强制性国家标准,确保水泥包装质量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1999-10-29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1852   版权与免责声明
  质技监局〖1999〗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筑材料主管部门:
  水泥包装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水泥产品的质量。为使包装袋在水泥保存、运输和使用中赶到保护水泥质量的作用,减少漏灰,避免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布了GB9774-1996《水泥包装袋》强制性国家标准。 《水泥包装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两年来,有力地促进了水泥包装袋产品质量的提高,符合标准的水泥袋在水泥保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中有效地保护了水泥质量。但目前仍有部份企业未认真贯彻实施《水泥包装袋》强制性国家标准,继续生产和使用已被淘汰的无复膜塑料编织袋,直接影响到水泥产品在储运及使用中的质量,并存在严重漏灰污染环境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水泥包装袋》强制性国家标准确保水泥包装袋的质量,维护标准实施的严肃性,特通知如下: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水泥包装袋,必须符合GB9774-1996《水泥包装袋》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第一号修改单。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水泥包装袋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 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淘汰水泥包装用无复膜塑编袋袋的通知》(建材生产发〖1996〗20号)的有关要求,用于水泥包装的无复膜塑编袋袋一律不许再生产、使用。
  三、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泥包装袋生产企业及水泥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水泥包装袋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符合《水泥包装袋》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水泥包装袋产品;督促水泥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水泥包装袋。
  四、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水泥包装袋生产企业及水泥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增加抽查频次,扩大抽查范围。对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水泥包装袋》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 各有关机构在水泥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等质量管理工作中,对不执行《水泥包装袋》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水泥生产企业,要求他们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撤消其生产许可证和认证证书。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199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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