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生产字(1997)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
11月1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以技监国标函(1997)248号批准发布了GB9774-1996《水泥包装袋》国家标准第一号修改单,现将该修改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要求:
一、 各地建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泥包装袋的行业管理,要以对国家和用户高度负责的态度,像抓水泥质量一样抓好水泥包装工作。
二、 建议各地建材主管部门商同级技术监督部门自修改单实施之日起,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严厉查处。
三、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制定严于边境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四、 为保证灌装顺利,请使用复合袋和复膜塑编袋的水泥企业在批量购进包装袋之前,要进行袋子的工艺适应性试验,要针对本厂的包装机选择透气性适宜、防潮性能合格的包装袋。
五、 为确保水泥包装袋满足水泥出厂后三个月内的包装质量,复膜塑编袋和复合袋生产企业应高度重视塑料编织袋的老化问题,制袋原料中不允许使用再生料;回料、填料的掺入量应严格限制,一般不得超过5%;同时要严格控制复膜温度,避免由于工艺问题引起水泥包装袋的加速老化。凡因塑料编织袋老化问题影响水泥出厂后三个月内的搬运、贮存,责任由水泥厂和制袋厂共同承担。
六、 水泥出厂后三个月内,由于采用无复膜塑编袋引起的水泥质量达不到水泥产品标准要求,责任由水泥厂承担。
七、 为促进水泥包装制袋技术的发展,规范新开发的水泥包装袋的生产和使用,根据《水泥包装袋》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制袋企业可按附件2要求申请对新开发的水泥包装袋进行技术认定。 附:1 技监国标函(1997)248号
2 新开发水泥包装袋技术认定细则(试行)
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
199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