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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运入加工区货物出口税收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1999-10-29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704   版权与免责声明
  从海关总署获悉,国家规定,货物从境内进入加工区视同出口,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出口退税政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所需办公用的建筑材料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有关凭证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二,加工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区外购买的职工所需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国家不予办理退税.
  三,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的清单,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检验后放行.上述货物或物品,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予退还.
  四,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必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外经贸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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