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诉讼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美国政府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技术发展的决心,也促使我们不得不深刻思考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和实践。
陶景洲律师作为第一家进入中国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的首席代表,在过去的几年间,曾为多家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进行过法律咨询,并帮助中国企业在欧洲打赢反倾销案。他提出,改革开放以来,外国企业和大公司越来越多地进入中国市场,在为中国经济带来无尽的活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运用其跨国大公司的优势地位,对其他竞争者加以排挤,其中不乏垄断行为。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民族工业中也现了一些在市场上占垄断地位(至少在地方市场占垄断地位)的大企业,这些企业的有些行为已经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构成了垄断。再次,行政性垄断屡禁不止。一些地区和部门为了眼前的效益或局部的利益,甚至还保护这种垄断的存在。例如有些地区对当地利税大户从政策上总是格外关怀和照顾的。垄断保护不仅损害了国家整体利益,也使地区市场笼罩在垄断的阴影之下,逐渐失去了活力。”
事实上,限制垄断、保护竞争一直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存在于中国法律之中,早是80年代,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了“在经济活动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以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 ”的基本原则。但是,我国法律对如何贯彻这项原则一直就没有具体有效的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也缺乏对垄断行为的具体定义和规范。
随着中国入关脚步的临近和市场经济的渐趋成熟,垄断现象可能 会越来越多。如果不及时做相应的法律准备,这些垄断行为将会严重地破坏市场秩序,妨碍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这个角度讲,中国制定《反垄断法》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