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1992年2月24日·(92)新出报193 为了提高新闻时效性,有些报社除在本地印刷出版报纸外,还委托外地印刷厂承担这些报纸在当地的印刷业务。这种代印形式,大大缩短了读者见报时间,促进了新闻事业的发展。但是也有的报社不按规定办理代印手续,特别是有个别报社出版“周未版”或刊,在报纸出版日期的前若干天,就让外地代印厂将报纸印出销售,引起报纸发行管理上的混乱。为了加强对代印报纸的管理,现将我署《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89]新出技字第1379号)中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除在本地印刷,还需同时在外地代印的,须是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纸登记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CNXX-XXXX)的报纸。
二、报社委托的报纸承印单位,须具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颁发的书报刊印刷许可证。没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报社不得委托其他印报纸。
三、承印单位承接外地报社委印的报纸,须检验报社的“报纸登记证”,和承印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四、承印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报社委印的报纸纸型或印版底片租借,转让任何单位、个人复制、印刷,更不得自编,自印,自行征订、自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