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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子产品包装制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1999-10-29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807   版权与免责声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子产品包装工作,不断改进电子产品包装质量,逐步实施电子产品包装制品质量认证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用于电子工业产品包装的各种纸箱包装(包括彩印包装)及防震衬垫包装材料均需进行电子产品包装制品质量认证。
  第三条 电子产品包装制品质量认证和颁发《质量认证证书》的工作,由电子工业部包装办公室负责组织,中国包装产品质量认证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质量认证合格条件
  第四条 包装生产企业具有批量生产电子产品包装制品的能力,有较先进的生产机械设备和计量检验手段,能够保证产品质量。
  第五条 包装生产企业有一支专业技术队伍,能够按照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设计图纸、工艺,进行试验、生产和检测。
  第六条 包装生产企业生产的电子产品包装制品在行业内使用三年以上,且具有一定规模。
  第三章 质量认证申请、认证程序
  第七条 凡申报参加电子产品包装制品质量认证的企业,应填写认证申请书。
  第八条 电子部包装办公室接到企业的申请书后,由中国包装产品质量认证中心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对包装产品进行检验。
  第九条 实施认证的具体程序见《包装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第十条 对经认证合格的包装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发给《包装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电子产品包装制品生产定点企业”铜牌,并通过报刊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本次未通过认证的企业,经过整顿,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认证。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二条 已取得《包装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企业因转产或停产而不能为电子产品提供包装制品时,应将证书交回颁证机关。
  第十三条 已取得《包装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企业,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由颁证机关收回其证书: 1.产品质量下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2.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3.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包装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十四条 电子部包装办公室将不定期地对取得证书的企业的生产及质量管理进行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包装改进办公室、电子工业部包装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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