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获悉,最近,北京新拓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拓公司)在其生产的塑料光瓶上套上他人合法印制的商标标识,经热缩紧固,制成带有商标标识的专用饮料瓶供应给健力宝公司。为此,新拓公司的上述行为受到江苏省镇江市工商管理部门的查处。
然而,在查处并依法追究新拓公司商标侵权责任时,镇江市工商局出现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认为新拓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印制行为,该公司在未领取《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情况下,擅自承接此项业务,构成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指的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二是认为新拓公司是将他人合法印制的商标标识使用热缩方法粘贴于包装物上,该包装物本身不应该为商标标识,故该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商标印制行为,因而不得视为违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新拓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印制行为,如何认定和定性,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请示。商标局答复如下: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北京新拓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在其生产的塑料光瓶上套上他人印制的商标标识,经热缩紧固,制成带有商标标识的饮料瓶行为,属于“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的商标印制行为。
对此,业内权威人士指出,包装生产厂在制作带有商标标识的包装制品或容器时,一定要遵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先要取得《商标印制单位证书》,任何在未取得这一合法资格条件下进行的有关生产和销售,均不受法律保护,并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