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作为一种饮品,越来越深受广大老百姓的喜爱,然而啤酒瓶爆炸伤人的事件却居高不下。
这些事件居高不下的原因就是啤酒生产企业反复使用了大量的回收瓶。从1999年6 月1 日起国家要求啤酒生产行业必须强制使用“ B” 字瓶, 然而GB4544- 1996 《啤酒瓶》标准,对回收瓶并没有强制性的使用期限和报废期限要求,只是在附录中作出建议啤酒瓶回收期限为“ 两年”的说明,同时标准中要求啤酒生产企业建立回收瓶进厂的抽检制度,然而“ 一个建议”和“ 一个抽检制度”并不能使许多中小型啤酒生产企业去认真执行,没有完全执行或者说就没有执行。原因在于中小型啤酒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得到更多的利润,说白了企业每年的部分利润是从回收瓶中得到的,即使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处罚和罚款也只是使用回收瓶利润的皮毛,企业也乐意接受这种处罚和罚款。回收瓶的验收工作劳动量太大、不易操作,而且也不能完全保证不出问题。
从理论上讲,啤酒瓶连续回收使用5次后其强度只有新瓶的50%,一般一只啤酒瓶一年可被回收3 次左右,因此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啤酒瓶,一般已经使用了6 次以上,如果没有及时淘汰,其爆炸的几率会迅速增高。所以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从根本上强化啤酒瓶的安全标准,为回收的啤酒瓶设定一个强制性的期限,为那些就低不就高、力争降低标准的企业设定门槛,用标准来规范市场。
GB4544- 1996 《啤酒瓶》标准中,抗热震性项目的检测方法按GB/T4547 的规定进行,从抗热震性项目的技术指标来看,采用的是合格性试验方法,然而标准中没有明确下限温度( 冷水温度),笔者认为此温度应定为5℃,原因是:考虑到啤酒的储存条件( 5~25℃),夏天许多人喝冰镇啤酒,也是啤酒销量最大的时期。同时建议增加递增性试验和一次性高温差试验。
转载自:中国质量技术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