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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包装设计基本原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1170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行业标准

卷烟包装设计基本原则
YC 23-19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卷烟盒、条、件包装标志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烤烟型、混合型、新混合型、雪茄型及外香型卷烟的盒、条、件的包装,其它烟草制品的包装设计亦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5606-5610卷烟

3 术语

3.1 卷烟类型

  指卷烟按其性能、成分及风格等特征所划分的类别

3.2 烤烟型卷烟   指烟气中具有明显的烤烟香味。

3.3 混合型卷烟

  指烟气中具有烤烟和晾晒烟混合均匀谐调的香味。

3.4 新混合型卷烟

  指叶组配方为烤、晾、晒烟混合,并加有中草药或中草药液的,且产品的风格、主流烟气香味为混合型的烟草制品。

3.5 雪茄型卷烟

  指烟气中具有雪茄烟香味。

3.6 外香型卷烟

  指烟气中具有独特的外加香香味。

3.7 焦油量级

  指烟气中的焦油量所在的范围值。

3.8 警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吸烟有害健康"的句子。

3.9 条码标记

  指按规定在卷烟条、盒包装上使用的条形编码。

3.10 件

  一般指装有10000支(50条)烟的包装体。

3.11 条

  一般指装有200支(10盒)烟的包装体。

3.12 盒

  一般指装有20支烟的包装体。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08-23批准 
1994-10-01 实施

 



yc 23-1994

4 包装设计要求

  件、条、盒的包装设计应包括表1所规定的内容。

表1
包装体名称
设计内容
(1) 牌号名称
(2) 生产厂家
(3) 厂家地址
(4) 生产日期
(5) 件体规格
(6) 烟支数量
(7) 烟支长度
(8) 安全标志
条(盒)
(1) 注册商标及标记
(2) 生产厂家
(3) 卷烟类型
(4) 烟支数量
(5) 烟支长度
(6) 焦油量级
(7) 警句
(8) 条码标记

5 技术要求

5.1 通用条件

5.1.1 所有包装体上的图形、文字应符合商标法规定,其中的汉字应符合国家规范的文字要求。

5.1.2 所使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5.1.3 生产厂家名称应写明国名、省名和企业名称并用汉字书写,亦可加注拼音。在省名与企业名称相同时可省略省名。国名、省名和企业名称中间用"·"隔开。

  表示方法:国家·省名·企业名称+出品

  示例

  中国·云南·玉溪卷烟厂出品

  中国·北京卷烟厂出品

5.2 件

5.2.1 厂家地址应写明厂址及邮政编码。

5.2.2 生产日期的写法应采用统一的表示方法:

  ××××(年)-××(月)-××(日)。

(注:日可省略) 5.2.3 烟支数量表示方法:

×××××支装(×××支/条)

5.2.4 烟支长度表示方法:长度mm。

5.2.5 件体规格表示方法:长(mm)×宽(mm)×高(mm)

5.2.6 卷烟牌号、生产厂家、烟支数量、烟支规格应标在件包装的正面。

5.2.7 件包装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

5.3 条(盒)

5.3.1 商标核准注册后,标识"R"应标在条(盒)包装的醒目处。

5.3.2 生产厂家名称的表示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

5.3.3 烟支数量表示方法:200支装(20支/盒)(注1指条装)              20支装/盒 (注2指盒装)

5.3.4 烟支长度表示方法:长度mm

5.3.5 卷烟类型分为五种类型,应符合其中之一的表示方法:

  烤烟型、混合型、新混合型、雪茄型、外香型。

5.3.6 焦油量级分档按GB5606-5610的要求并应符合其中之一的表示方法:

  焦油量高;焦油量中;焦油量低。

5.3.7 条码标记

5.3.7.1 条、盒包装上应标有条码。

5.3.7.2 生产厂家所使用的条码应符合中国烟草总公司分配的代码码段。

5.3.7.3 条码标记用于条和盒的包装,印刷及放大缩小倍数应符合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规定的技术要求。

5.3.8 注册商标主图案及标记、生产厂家名称应标在包装体的正面,烟支数量、焦油量级、警句、条码标识应标在包装体的侧面。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总公司科技部、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室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五彦亭 蒋亚平 杨京生



(京)新登字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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