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行业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卷烟盒、条、件包装标志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烤烟型、混合型、新混合型、雪茄型及外香型卷烟的盒、条、件的包装,其它烟草制品的包装设计亦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5606-5610卷烟
3 术语
3.1 卷烟类型
指卷烟按其性能、成分及风格等特征所划分的类别
3.2 烤烟型卷烟 指烟气中具有明显的烤烟香味。
3.3 混合型卷烟
指烟气中具有烤烟和晾晒烟混合均匀谐调的香味。
3.4 新混合型卷烟
指叶组配方为烤、晾、晒烟混合,并加有中草药或中草药液的,且产品的风格、主流烟气香味为混合型的烟草制品。
3.5 雪茄型卷烟
指烟气中具有雪茄烟香味。
3.6 外香型卷烟
指烟气中具有独特的外加香香味。
3.7 焦油量级
指烟气中的焦油量所在的范围值。
3.8 警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吸烟有害健康"的句子。
3.9 条码标记
指按规定在卷烟条、盒包装上使用的条形编码。
3.10 件
一般指装有10000支(50条)烟的包装体。
3.11 条
一般指装有200支(10盒)烟的包装体。
3.12 盒
一般指装有20支烟的包装体。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08-23批准
4 包装设计要求
件、条、盒的包装设计应包括表1所规定的内容。
(2) 生产厂家
(3) 厂家地址
(4) 生产日期
(5) 件体规格
(6) 烟支数量
(7) 烟支长度
(8) 安全标志
(2) 生产厂家
(3) 卷烟类型
(4) 烟支数量
(5) 烟支长度
(6) 焦油量级
(7) 警句
(8) 条码标记
5 技术要求
5.1 通用条件
5.1.1 所有包装体上的图形、文字应符合商标法规定,其中的汉字应符合国家规范的文字要求。
5.1.2 所使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5.1.3 生产厂家名称应写明国名、省名和企业名称并用汉字书写,亦可加注拼音。在省名与企业名称相同时可省略省名。国名、省名和企业名称中间用"·"隔开。
表示方法:国家·省名·企业名称+出品
示例
中国·云南·玉溪卷烟厂出品
中国·北京卷烟厂出品
5.2 件
5.2.1 厂家地址应写明厂址及邮政编码。
5.2.2 生产日期的写法应采用统一的表示方法:
××××(年)-××(月)-××(日)。
(注:日可省略) 5.2.3 烟支数量表示方法:
×××××支装(×××支/条)
5.2.4 烟支长度表示方法:长度mm。
5.2.5 件体规格表示方法:长(mm)×宽(mm)×高(mm)
5.2.6 卷烟牌号、生产厂家、烟支数量、烟支规格应标在件包装的正面。
5.2.7 件包装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
5.3 条(盒)
5.3.1 商标核准注册后,标识"R"应标在条(盒)包装的醒目处。
5.3.2 生产厂家名称的表示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
5.3.3 烟支数量表示方法:200支装(20支/盒)(注1指条装) 20支装/盒 (注2指盒装)
5.3.4 烟支长度表示方法:长度mm
5.3.5 卷烟类型分为五种类型,应符合其中之一的表示方法:
烤烟型、混合型、新混合型、雪茄型、外香型。
5.3.6 焦油量级分档按GB5606-5610的要求并应符合其中之一的表示方法:
焦油量高;焦油量中;焦油量低。
5.3.7 条码标记
5.3.7.1 条、盒包装上应标有条码。
5.3.7.2 生产厂家所使用的条码应符合中国烟草总公司分配的代码码段。
5.3.7.3 条码标记用于条和盒的包装,印刷及放大缩小倍数应符合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规定的技术要求。
5.3.8 注册商标主图案及标记、生产厂家名称应标在包装体的正面,烟支数量、焦油量级、警句、条码标识应标在包装体的侧面。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总公司科技部、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室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五彦亭 蒋亚平 杨京生
(京)新登字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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