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将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南检验检疫局提醒食品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注意规避风险。
《规定》要求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在提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时应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包装及材料。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要实行企业代码制,企业代码应根据标准要求标注在包装容器上。
据海南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海南共有各类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40多家,产品有袋、盒、桶、罐、箱、瓶、纸等品种,生产包装的材料主要有:纸、纸板、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碳酸脂(PC)、马口铁、铝、铝箔等。进口的食品包装和材料有塑料袋、马口铁、力乐包装材料等,主要进口国为新加坡、日本等。
为此,海南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人提醒相关企业:要及时修订原辅料采购合同的质量标准条款,增加用于直接接触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标准条款,并提高入库检验把关能力;购买包装产品时需要对方提供本包装产品随附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要及时到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备案。有关企业如需进一步了解该规定的详细情况,请尽快向海南检验检疫局咨询,以免8月1日执行新规后,影响正常进出口。
信息来源: 海口晚报